{"billNo":"1080521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1人","議案名稱":"「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一條及第四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16/LCEWA01_090716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16/LCEWA01_090716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蔣乃辛"],"連署人":["許毓仁","馬文君","林德福","黃昭順","沈智慧","蔣萬安","廖國棟Sufin‧Siluko","曾銘宗","許淑華","呂玉玲","陳超明","王育敏","簡東明Uliw．Qaljupayare","陳雪生","林麗蟬","柯志恩","柯呈枋","童惠珍","羅明才","鄭天財 Sra Kacaw"],"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7-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9-05-31"],"會議代碼":"院會-9-7-16"},{"會期":"09-07-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5-31"],"會議代碼":"院會-9-7-16"}],"mtime":"2024-01-18T19:54:1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5-31","last_time":"2019-05-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16","會期":7,"字號":"院總第1604號委員提案第23415號","laws":["01189"],"提案編號":"1604委23415","案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1人，有鑑於民國八十五年，全民健康保險開辦「成人預防保健服務」，而後歷經「全民健康保險法」多次修正，當中有關「預防保健」之文字被刪除，致使成人預防保健服務失所附麗，為使其有所依循，應於法條中明定提供保健服務。此外，由於成人預防保健服務使用率過低，新增主管機關應訂定預防保健服務實施與宣導辦法。本席等爰提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一條及第四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成人預防保健服務」，自民國八十五年由全民健康保險開辦後，歷經全民健康保險法多次修正，其中，於有關預防保健之文字被刪除，致使成人預防保健服務失去法源依據。為使成人預防保健之施行於法有據，因此，於法條中明定全民健康保險提供醫療保健服務。\n二、根據衛福部統計，近五年來，成人預防保健服務之使用率，以四十至四十四歲男性使用率最低，僅有20.6%，一百零五年更跌破兩成，僅19.8%；而使用率最高的，則為六十至六十四歲族群，但使用率也未達四成。\n三、政府目前雖然提供四十歲至六十四歲民眾，每三年一次、六十五歲以上民眾，每年一次成人免費健檢服務，但是由於「預防醫療」概念未深入推廣、加上相關服務宣傳不力，多數民眾仍未養成定期健康檢查之習慣。因此，於法條中，新增主管機關應訂定預防保健服務實施與宣導辦法，加強政策之推廣。","對照表":[{"law_id":"01189","law_name":"全民健康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一條及第四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本保險），以提供醫療服務，特制定本法。\n\n本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於保險對象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疾病、傷害、生育事故時，依本法規定給與保險給付。","law_content_id":"01189:01189:2011-01-04-全文修正:2","說明":"一、我國「成人預防保健服務」，自民國八十五年由全民健康保險開辦後，歷經全民健康保險法多次修正，其中，於有關預防保健之文字被刪除，致使成人預防保健服務失去法源依據。\n\n二、為使成人預防保健之施行於法有據，因此，於法條中明定全民健康保險提供醫療保健服務。","修正":"第一條　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本保險），以提供醫療保健服務，特制定本法。\n\n本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於保險對象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疾病、傷害、生育事故時，依本法規定給與保險給付。"},{"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根據衛福部統計，近五年來，成人預防保健服務之使用率，以四十至四十四歲男性使用率最低，僅有20.6%，一百零五年更跌破兩成，僅19.8%；而使用率最高的，則為六十至六十四歲族群，但使用率也未達四成。\n\n三、政府目前雖然提供四十歲至六十四歲民眾，每三年一次、六十五歲以上民眾，每年一次成人免費健檢服務，但是由於「預防醫療」概念未深入推廣、加上相關服務宣傳不力，因此，於法條中，新增主管機關應訂定預防保健服務實施與宣導辦法，加強政策之推廣。","修正":"第四十條之一　本保險為維護保險對象之健康，主管機關應訂定預防保健服務實施及宣導辦法。"}]}],"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521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