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523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 Iyun Pacidal等19人","議案名稱":"「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16/LCEWA01_090716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16/LCEWA01_090716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陳怡潔"],"連署人":["陳玉珍","蔣乃辛","洪慈庸","徐志榮","蘇震清","葉宜津","許毓仁","周陳秀霞","陳宜民","黃秀芳","林昶佐","李俊俋","陳學聖","趙正宇","余天","陳超明","江永昌"],"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7-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9-05-31"],"會議代碼":"院會-9-7-16"},{"會期":"09-07-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5-31"],"會議代碼":"院會-9-7-16"}],"mtime":"2024-01-18T19:54:5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5-31","last_time":"2019-05-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16","會期":7,"字號":"院總第915號委員提案第23428號","laws":["01170"],"提案編號":"915委23428","案由":"本院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陳怡潔等19人，鑑於現行警察常年訓練，業已成為警察人員強化職能之重要工作，故應使警察常年訓練成為警察勤務之一，落實相關勤務時間規定，以期有效發揮提升員警值勤安全、專業技能及知識之目的。爰此，提出「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常年訓練及其他警察人員訓練勤務化、明文化，並藉此提升訓練之成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查現行警察教育條例第十二條及警察常年訓練辦法，警察機關為維護警察紀律、鍛鍊員警體能及充實其實務知能，均應定期實施常年訓練。常年訓練業已成為警察人員工作中不可或缺之一環。\n二、常年訓練之目的，在於增進員警之執勤安全與基本素質。訓練與勤務實為一體兩面。爰此，增列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第七款，藉此將常年訓練勤務化、明文化，使員警得以於勤務時間進行常年訓練，增進參與之動力、提升訓練品質並合理化訓練時間之分配。\n三、除常年訓練之外，其餘相關警察人員訓練亦得適用之。","對照表":[{"law_id":"01170","law_name":"警察勤務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警察勤務方式如下：\n\n一、勤區查察：於警勤區內，由警勤區員警執行之，以家戶訪查方式，擔任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等任務；其家戶訪查辦法，由內政部定之。\n\n二、巡邏：劃分巡邏區（線），由服勤人員循指定區（線）巡視，以查察奸宄，防止危害為主；並執行檢查、取締、盤詰及其他一般警察勤務。\n\n三、臨檢：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n\n四、守望：於衝要地點或事故特多地區，設置崗位或劃定區域，由服勤人員在一定位置瞭望，擔任警戒、警衛、管制；並受理報告、解釋疑難、整理交通秩序及執行一般警察勤務。\n\n五、值班：於勤務機構設置值勤臺，由服勤人員值守之，以擔任通訊連絡、傳達命令、接受報告為主；必要時，並得站立門首瞭望附近地帶，擔任守望等勤務。\n\n六、備勤：服勤人員在勤務機構內整裝待命，以備突發事件之機動使用，或臨時勤務之派遣。","law_content_id":"01170:01170:2008-06-12-修正:14","說明":"一、依警察教育條例第十二條及警察常年訓練辦法，警察機關為維護警察紀律、鍛鍊員警體能及充實其實務知能，均應定期實施常年訓練。由此觀之，常年訓練業已成為警察人員工作中不可或缺之一環。\n\n二、常年訓練之目的，在於增進員警之執勤安全與基本素質。訓練與勤務實為一體兩面。爰此，增列本條第七款，將常年訓練勤務化、明文化，增進警察人員參與之動力、提升訓練品質、合理化訓練時間之分配。\n\n三、除常年訓練之外，其餘相關警察人員訓練亦得適用之。","修正":"第十一條　警察勤務方式如下：\n\n一、勤區查察：於警勤區內，由警勤區員警執行之，以家戶訪查方式，擔任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等任務；其家戶訪查辦法，由內政部定之。\n\n二、巡邏：劃分巡邏區（線），由服勤人員循指定區（線）巡視，以查察奸宄，防止危害為主；並執行檢查、取締、盤詰及其他一般警察勤務。\n\n三、臨檢：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n\n四、守望：於衝要地點或事故特多地區，設置崗位或劃定區域，由服勤人員在一定位置瞭望，擔任警戒、警衛、管制；並受理報告、解釋疑難、整理交通秩序及執行一般警察勤務。\n\n五、值班：於勤務機構設置值勤臺，由服勤人員值守之，以擔任通訊連絡、傳達命令、接受報告為主；必要時，並得站立門首瞭望附近地帶，擔任守望等勤務。\n\n六、備勤：服勤人員在勤務機構內整裝待命，以備突發事件之機動使用，或臨時勤務之派遣。\n\n七、訓練：包含警察常年訓練與其他相關警察人員專業訓練等。"}]}],"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523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