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523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 Iyun Pacidal等16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16/LCEWA01_090716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16/LCEWA01_090716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連署人":["陳玉珍","徐志榮","陳超明","洪慈庸","蔣乃辛","葉宜津","許毓仁","陳怡潔","江永昌","余天","蘇震清","趙正宇","林昶佐","陳宜民","陳學聖"],"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7-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9-05-31"],"會議代碼":"院會-9-7-16"},{"會期":"09-07-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5-31"],"會議代碼":"院會-9-7-16"}],"mtime":"2024-01-18T19:54:5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5-31","last_time":"2019-05-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16","會期":7,"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3429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3429","案由":"本院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等16人，有鑑於法院在面對酒駕累犯者，實務上鮮少宣告戒除酒癮之禁戒處分，僅憑提高行政罰則以及刑法不能安全駕駛罪章之法定刑度難以強化酒駕之防治、發揮預防酒駕之功能。爰此修訂「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九條之規定，增加「犯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罪，經三次判處同條罪刑並執行完畢後又再犯者」之要件，要求酒駕累犯亦須接受禁戒處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酒駕為台灣社會高度關注的議題，對於酒駕防制也有高度共識。自民國86年以來，我國歷經「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多次修法，提高行政罰則，依然無法產生遏止酒駕行為之作用。近十年陸續公布刑法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等條文修正，提高酒駕者法定刑度，卻只見觸犯公共危險罪章不能安全駕駛罪之入監人數增加，顯見提高刑責，不足以抑制酒駕行為。因此刑法亟需發展多元的處遇模式。\n二、查矯正署《矯正期刊》〈酒駕受刑人心理健康、拒酒自我效能與酒癮嚴重程度之研究〉發現，酒駕者很可能是「高度酒精依賴者」或「酒精成癮者」之病患，需要醫療單位之協助。更有研究者發現，酒駕案件之再犯與累犯，有一定比例係導因於行為人自身酒癮問題。被臨檢測出一次酒駕的行為人中，有26.4%具有酒癮問題，且被檢測出越多酒駕次數的行為人，患有酒癮問題的比例越高。該研究亦指出，經評比就有酒癮者酒駕再犯之機率，顯著高於不具酒癮者酒駕再犯之機率。\n三、查我國刑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然而上開保安處分規定，實務上鮮少用於酒駕被告。據統計，107年被起訴酒駕致死或致重傷者有152人，但檢察官宣告禁戒處分人數卻分別只有9人。探究其原因，應為宣告保安處分之法條列有「酗酒成癮」之要件，故酒駕被告是否成癮，在沒有百分之百的事證之下難以認定。\n四、爰此，修正刑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犯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罪，經三次判處同條罪刑並執行完畢後又再犯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為兼顧刑法謙抑主義，並確保受禁戒處分者為酒駕累犯、需酒癮戒治者，因此明定第八十九條之罪須經三次判刑執行完畢且又再犯者，始該當本條文。","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九條　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n\n前項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05-01-07-修正:105","說明":"一、修正第一項：據統計，107年被起訴酒駕致死或致重傷者有152人，但檢察官宣告禁戒處分人數卻分別只有9人。探其原因，應為宣告保安處分之法條列有「酗酒成癮」之要件，故酒駕被告是否成癮，在沒有百分之百的事證之下難以認定。惟酒駕肇事者常為累犯，實必須採取禁戒之保安處分措施，協助其戒除酒癮，以降低再犯可能性。\n\n二、爰此修正本項，犯本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罪，經三次判處同條罪刑並執行完畢後又再犯者，亦須接受禁戒處分。\n\n三、第二項未修正。","修正":"第八十九條　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或犯本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罪，經三次判處同條罪刑並執行完畢後又再犯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n\n前項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523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