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524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議案名稱":"「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16/LCEWA01_090716_000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16/LCEWA01_090716_000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彥秀","陳怡潔"],"連署人":["蔣萬安","蔣乃辛","曾銘宗","羅明才","林德福","童惠珍","許淑華","陳雪生","林奕華","林麗蟬","林為洲","簡東明Uliw．Qaljupayare","柯志恩","柯呈枋"],"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7-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9-05-31"],"會議代碼":"院會-9-7-16"},{"會期":"09-07-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5-31"],"會議代碼":"院會-9-7-16"}],"mtime":"2024-01-18T19:55:3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5-31","last_time":"2019-05-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16","會期":7,"字號":"院總第686號委員提案第23440號","laws":["01195"],"提案編號":"686委23440","案由":"本院委員李彥秀、陳怡潔等16人，有鑑於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下稱危老條例）訂有施行後三年內申請重建計畫之額外容積獎勵，以加速危險建築重建，該容積獎勵時程僅至民國109年5月，然各地方縣市對於建蔽率或高度放寬等地方自治事項修正進度不一，仍有部分縣市迄今尚未完成相關自治法規之修正，致使建築物縱屬危老條例之適用客體，亦無法實際適用危老條例進行重建，遑論容積時程獎勵，爰此應延長容積獎勵之時程，避免因地方縣市之修法進度而阻礙危老條例時程獎勵，以確實鼓勵民眾針對危險或老舊建築加速進行重建，特此提出「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下稱危老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條例施行通過後三年內申請重建計劃，得額外給予百分之十時程獎勵，其目的係鼓勵民眾盡速重建危險或老舊建築。另依據危老條例第七條之規定，依條例重建者其建蔽率及建築物高度得酌予放寬，標準由地方縣市政府訂之，故民眾如欲適用危老條例重建之容積獎勵，除須經過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外，仍待各縣市政府制定放寬標準後始得為之。\n二、查各地方縣市制定有關於危老條例之容積獎勵規定進度不一，如台北市遲至107年11月方施行，高雄市與屏東縣至108年4月底仍未制定完畢，致使危老條例之容積獎勵無法落實，考量時程獎勵結束時點已迫在眉睫，至108年4月止全台僅核定114件重建計畫，明顯與預估需求數目不符，究其原因應係部分民眾尚未能依縣市相關法規及時擬具重建計畫，故考量各縣市實際情況後應延長時程獎勵之時間，以達到危老條例保障民眾居住安全之立法目的。","對照表":[{"law_id":"01195","law_name":"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其實際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三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一五倍之原建築容積，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施行細則規定基準容積及增加建築容積總和上限之限制。\n\n本條例施行後三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之獎勵，不受前項獎勵後之建築容積規定上限之限制。\n\n依第三條第二項合併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其超過一千平方公尺部分，不適用前二項規定。\n\n依本條例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不得同時適用其他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n\n第一項建築容積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95:01195:2017-04-25-制定:6","說明":"一、本條第二項規定本條例施行通過後三年內申請重建計劃，得額外給予百分之十獎勵，其目的係鼓勵民眾盡速重建危險或老舊建築。另依據第七條之規定，依本條例重建者其建蔽率及建築物高度得酌予放寬，標準由地方縣市政府訂之，故民眾如欲適用危老條例重建之容積獎勵，除須經過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外，仍待各縣市政府制定放寬標準後始得為之。\n\n二、查各地方縣市制定有關於危老條例之容積獎勵規定進度不一，如台北市遲至107年11月方施行，高雄市與屏東縣至108年4月底仍未制定完畢，致使危老條例之容積獎勵無法落實，考量時程獎勵結束時點已迫在眉睫，至108年4月止全台僅核定114件重建計畫，明顯與預估需求數目不符，究其原因應係部分民眾尚未能依縣市相關法規及時擬具重建計畫，故考量各縣市實際情況後應延長時程獎勵之時間，以達到危老條例保障民眾居住安全之立法目的。","修正":"第六條　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其實際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三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一五倍之原建築容積，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施行細則規定基準容積及增加建築容積總和上限之限制。\n\n本條例施行後五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之獎勵，不受前項獎勵後之建築容積規定上限之限制。\n\n依第三條第二項合併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其超過一千平方公尺部分，不適用前二項規定。\n\n依本條例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不得同時適用其他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n\n第一項建築容積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524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