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527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進黨黨團","議案名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16/LCEWA01_090716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16/LCEWA01_090716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7-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9-05-31"],"會議代碼":"院會-9-7-16"},{"會期":"09-07-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5-31"],"會議代碼":"院會-9-7-1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12-05"],"會議代碼":"委員會-9-8-15-21"}],"mtime":"2024-01-18T19:54:5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5-31","last_time":"2019-12-0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16","會期":7,"字號":"院總第1554號委員提案第23447號","laws":["01825"],"提案編號":"1554委23447","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鑑於中共從未放棄武力犯臺，近年更全面加強對我進行統戰、滲透，企圖不戰而併吞臺灣，復以近年兩岸人員異常交流情形頻生，陸方藉交流之名收買攏絡我方人員，透過代理人危害我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或為其從事政治宣傳者比比皆是，現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難以有效因應。為促進兩岸人民正常交流，維護我國國家安全，爰參考先進民主國家之應處作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825","law_name":"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參考先進民主國家防範境外勢力透過代理人在其境內從事滲透、破壞、干預民主程序之法制，為防制中國大陸黨、政、軍機關（構）及相關團體，透過代理人對我進行統戰及滲透分化，爰於第一項明定，禁止臺灣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渠等之代理人，受其指示或委託，代表其利益從事相關活動。另，考量兩岸日常交流頻密之實況，爰將禁止範圍限縮為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情形，例如現行遊說法、政治獻金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規定，均禁止陸方人士進行遊說、捐贈政治獻金、或從事競選相關活動，倘我方民眾為中國大陸黨、政、軍機關（構）及相關團體之代理人而從事前揭活動，應可認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情事。\n\n三、為維護兩岸正常交流，各該主管機關如有事實而合理懷疑臺灣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第一項之代理人者，應通知其本人或其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職員到場詢問，必要時並得命其提供相關資料，以加強行政管理並落實執法。","修正":"第三十三條之四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為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涉及對臺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構）、團體或其派遣人之代理人，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n\n各該主管機關有事實合理懷疑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前項代理人者，應通知其本人或其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職員到場詢問；必要時，並得命其提出簿冊、文件及相關資料。"},{"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對於中共利用臺灣自由民主體制，透過我方民眾遂行統戰目的，進行政治宣傳，為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考量，並兼顧人民言論自由，應於必要範圍內予以防制，爰於第一款明定禁止臺灣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與中國大陸黨、政、軍機關（構）及相關團體或其代理人從事危害國家安全之政治宣傳，或接受其指示或委託而為之。\n\n三、2019年1月2日中共「習五條」提出「一國兩制台灣方案」及「民主協商」，意圖統戰分化臺灣社會、壓迫消融中華民國主權。為防制中共不當拉攏運用我方人員，透過其所謂「民主協商」遂行促統目的，爰於第二款明定禁止臺灣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出席或參加中國大陸黨、政、軍機關（構）及相關團體或其代理人舉辦或與其共同舉辦之會議，發表危害國家安全之決議、共同聲明或相應聲明。","修正":"第三十三條之五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n\n一、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涉及對臺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構）、團體或其代理人從事危害國家安全之政治宣傳，或接受其指示或委託而為之。\n\n二、出席或參加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涉及對臺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構）、團體或其代理人舉辦或與其共同舉辦之會議，發表危害國家安全之決議、共同聲明或相應聲明。"},{"現行":"第九十條之二　違反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三十三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n\n違反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得限期令其申報或改正；屆期未申報或改正者，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申報或改正為止。","law_content_id":"01825:01825:2003-10-09-全文修正:124","說明":"為促使第三十三條之四第二項受詢問人於受各該主管機關合法通知後到場接受詢問調查、如實陳述，並提出簿冊、文件及相關資料，俾使各該主管機關瞭解實際交流情形，以維護兩岸正常交流並確保國家安全，爰增訂第三項，對於違反規定者處以罰鍰。","修正":"第九十條之二　違反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三十三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n\n違反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得限期令其申報或改正；屆期未申報或改正者，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申報或改正為止。\n\n第三十三條之四第二項受詢問人未到場、無正當理由不為答覆、為虛偽陳述或拒絕提出簿冊、文件及相關資料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違反第三十三條之四第一項與第三十三條之五規定者，已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應科以刑罰，爰增訂本條規定。","修正":"第九十條之三　違反第三十三條之四第一項、第三十三條之五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527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