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603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9人","議案名稱":"「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01/LCEWA01_090801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01/LCEWA01_090801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吳志揚"],"連署人":["許毓仁","林德福","曾銘宗","鄭天財 Sra Kacaw","孔文吉","林為洲","陳宜民","陳玉珍","柯呈枋","簡東明Uliw．Qaljupayare","林奕華","林麗蟬","許淑華","陳雪生","柯志恩","李彥秀","江啟臣","蔣乃辛"],"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議案流程":[{"會期":"09-08-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9-27","2019-10-01"],"會議代碼":"院會-9-8-3"},{"會期":"09-08-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9-09-27","2019-10-01"],"會議代碼":"院會-9-8-3"}],"mtime":"2024-01-18T19:53:1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9-27","last_time":"2019-10-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3","會期":8,"字號":"院總第1126號委員提案第23452號","laws":["01781"],"提案編號":"1126委23452","案由":"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9人，為健全運動產業發展核心之職業運動產業發展，及促進推動職業化之相關業餘運動加速職業化進程，爰此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明定營利事業透過前開專戶為捐贈時，在一定額度內得減除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優惠，以此推展職業運動，帶動運動產業之發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日本政府在運動產業租稅優惠上，除制定、推動「運動產業振興法」與「運動振興方案」外，更將租稅優惠政策落實於所得稅、繼承稅與公司稅。而該國運動產業經濟產值發展從1982年的276.26億美元，至1997年時已超過528億美元，成為日本排名第二的產業；其中運動用品部分總值約262.3億日幣，其市場規模僅次於美國，居世界第二位，顯見租稅優惠有助於運動產業之發展。\n二、教育部體育署日前頒布「各級政府及公營事業投資職業運動事業之規範及獎勵辦法」，以獎勵之手段提高各單位投資職業運動之意願。若以租稅措施獎勵企業捐贈職業運動，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營利事業對該等產業捐贈之事宜得設置專戶，營利事業透過前開專戶為捐贈時，在一定額度內得減除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優惠，則可相輔相成，發展運動產業。","對照表":[{"law_id":"01781","law_name":"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文新增。\n\n二、第一項，政府為鼓勵營利事業挹注資源，透過舉辦運動賽事帶動國內運動產業之發展，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專戶，辦理營利事業捐贈有關事宜，藉此用於發展職業或業餘運動業。\n\n三、第二項，為提供營利事業相較於本條例第二十六條更強之捐贈誘因，明定透過第一項專戶所為之捐贈，得在捐贈金額新臺幣二千萬元額度內，按該扣贈金額之百分之三百，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又為避免關係人間透過捐贈而進行不當避稅行為，明定受贈對象如與其具有關係人身分者，僅得在限額內，按其捐贈金額百分之一百，自其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中減除。\n\n四、第三項，考量第二項明定給予營利事業享有較高之租稅優惠，從而應具有較高之公共監督，其捐贈對象須由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認可，爰明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專戶之設置、資金之收支、保管、運用、分配、查核、監督、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認可、受贈資金之用途、關係人範圍、減除方法、應附之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應會同財政部定之。\n\n五、第四項，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六條規定「稅法或其他法律為特定政策所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不得過度。」爰明定施行期間為二十年。","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職業或業餘運動業發展，得設置專戶，辦理營利事業對該產業捐贈有關事宜。\n\n營利事業透過前項專戶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在捐贈金額新臺幣二千萬元額度內，按該金額之百分之三百，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不適用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但營利事業與受贈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間具有關係人身分者，僅得在前開限額內，按其捐贈金額百分之一百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n\n第一項專戶之設置、資金之收支、保管、運用、分配、查核及監督、第二項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認可、受贈資金之用途、關係人範圍、減除方法、應附之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n\n第二項得減除營利事業所得額之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之日起二十年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603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