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705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7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01/LCEWA01_090801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01/LCEWA01_090801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吳志揚"],"連署人":["林為洲","黃昭順","童惠珍","何志偉","孔文吉","陳超明","鄭天財 Sra Kacaw","楊曜","蔣乃辛","周陳秀霞","許毓仁","簡東明Uliw．Qaljupayare","徐志榮","廖國棟Sufin‧Siluko","林德福","羅明才"],"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議案流程":[{"會期":"09-08-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9-27","2019-10-01"],"會議代碼":"院會-9-8-3"},{"會期":"09-08-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9-09-27","2019-10-01"],"會議代碼":"院會-9-8-3"}],"mtime":"2024-01-18T19:53:1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9-27","last_time":"2019-10-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3","會期":8,"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3458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3458","案由":"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7人，有鑑於現行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所犯施強暴脅迫致重傷、死亡者，於刑法條文所規範之威嚇不足；爰此，特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提高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所施強暴脅迫致重傷、死亡者之犯罪處罰刑度，以加強保障第一線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新增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最重可處死刑；另於致死之最低刑度上，自最低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正提高為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n二、妨害公務罪第一百三十五條致公務員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尚比現行刑法傷害罪第二百七十八條所明訂，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於刑度上還輕；如此，實無法有效保障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安全及公權力尊嚴。\n三、對現行第一百三十五條致重傷者，自最低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正為最低處六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為最高處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三十五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n\n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n\n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說明":"一、新增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最重可處死刑；另於致死之最低刑度上，自最低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正提高為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n\n二、現行第一百三十五條致重傷者，自最低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正為最低處六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為處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第一百三十五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n\n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n\n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705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