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7150702001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080704280/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01/LCEWA01_090801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01/LCEWA01_090801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09-08-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19-09-27","2019-10-01"],"會議代碼":"院會-9-8-3"},{"會期":"09-08-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9-27","2019-10-01"],"會議代碼":"院會-9-8-3"},{"會期":"09-08-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19-10-25","2019-10-29"],"會議代碼":"院會-9-8-7"},{"會期":"09-08-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19-12-13","2019-12-17"],"會議代碼":"院會-9-8-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琪銘等21人","議案狀態":"三讀","mtime":"2024-01-18T19:34:55+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吳琪銘"],"連署人":["邱議瑩","陳曼麗","邱志偉","洪宗熠","余天","王定宇","蘇巧慧","葉宜津","施義芳","吳秉叡","鄭寶清","鍾佳濱","李俊俋","林岱樺","蔡培慧","陳靜敏","趙正宇","陳賴素美","李麗芬","邱泰源"],"first_time":"2019-09-27","last_time":"2019-12-17","會期":8,"屆期":9,"meet_id":"院會-9-8-3","字號":"院總第310號委員提案第23459號","laws":["01461"],"提案編號":"310委23459","案由":"本院委員吳琪銘等21人，鑑於行政院推動組織再造，海洋委員會組織法已於104年7月1日公布實施，並於107年4月28日正式掛牌。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依法已納入海洋委員會組織中，惟「國家情報工作法」中關於海巡署的名稱卻仍為「行政院」所轄之二級機關，未配合修正。爰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海洋委員會組織法104年7月1日公布、107年4月28日掛牌啟動。原直接隸屬行政院的「海岸巡防署」也改編至海洋委員會。\n二、「國家情報工作法」仍沿用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爰提案修正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461","law_name":"國家情報工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情報機關：指國家安全局、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國防部電訊發展室、國防部軍事安全總隊。\n\n二、情報工作：指情報機關基於職權，對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資訊，所進行之蒐集、研析、處理及運用。應用保防、偵防、安全管制等措施，反制外國或敵對勢力對我國進行情報工作之行為，亦同。\n\n三、情報人員：指情報機關所屬從事相關情報工作之人員。\n\n四、情報協助人員：指具情報工作條件，知悉工作特性，由情報機關遴選並接受指導、運用協助從事情報工作，經核准有案之人員。\n\n五、資訊：指以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訊息。\n\n六、間諜行為：指為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對本國從事情報工作而刺探、收集、洩漏或交付資訊者。\n\n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及法務部調查局等機關（構），於其主管之有關國家情報事項範圍內，視同情報機關。","law_content_id":"01461:01461:2015-06-09-修正:3","說明":"一、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海洋委員會組織法104年7月1日公布、107年4月28日掛牌啟動。原直接隸屬行政院的「海岸巡防署」也改編至海洋委員會。\n\n二、「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條」仍沿用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爰提案修正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修正":"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情報機關：指國家安全局、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國防部電訊發展室、國防部軍事安全總隊。\n\n二、情報工作：指情報機關基於職權，對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資訊，所進行之蒐集、研析、處理及運用。應用保防、偵防、安全管制等措施，反制外國或敵對勢力對我國進行情報工作之行為，亦同。\n\n三、情報人員：指情報機關所屬從事相關情報工作之人員。\n\n四、情報協助人員：指具情報工作條件，知悉工作特性，由情報機關遴選並接受指導、運用協助從事情報工作，經核准有案之人員。\n\n五、資訊：指以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訊息。\n\n六、間諜行為：指為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對本國從事情報工作而刺探、收集、洩漏或交付資訊者。\n\n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及法務部調查局等機關（構），於其主管之有關國家情報事項範圍內，視同情報機關。"}]}],"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715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