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7220701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行政院","議案名稱":"「鐵路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01/LCEWA01_090801_0003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01/LCEWA01_090801_0003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議案流程":[{"會期":"09-08-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9-27","2019-10-01"],"會議代碼":"院會-9-8-3"},{"會期":"09-08-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9-09-27","2019-10-01"],"會議代碼":"院會-9-8-3"}],"mtime":"2024-01-18T10:55:4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9-27","last_time":"2019-10-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政府提案","meet_id":"院會-9-8-3","會期":8,"字號":"院總第380號政府提案第16893號","laws":["02014"],"提案編號":"380政16893","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null,"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建立鐵路使用產品檢測驗證制度，完善市場機制，促進國內產業升級，強化與國際接軌能力，並藉由產品使用端之檢測驗證機制把關，確保鐵路安全及服務品質，對於鐵路使用產品予以管制，指定產品須經檢測或驗證合格後，方得使用，爰為第一項規定。\n\n三、應經檢測或驗證之產品類別、項目及其檢測程序或驗證基準，須視鐵路技術演進、服務水準及安全要求而定，為配合軌道產業發展趨勢，並與國際接軌，兼顧技術專業及行政效率，爰於第二項授權由交通部公告之。\n\n四、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產品，參考國家標準CNS 17000第3.3節，係指「過程之結果」，常見一般產品包括服務、軟體、硬體及加工材料等。實務上使用於鐵路之材料、零組件、硬體設備、軟體、系統及其他構成鐵路之部分，均屬於鐵路使用之產品。\n\n五、為確保檢測驗證機構具備能力足以辦理檢測或驗證之技術作業及相關事宜，於第三項授權交通部訂定認可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n\n六、我國積極參與國際經貿組織及區域經濟整合，爭取我商在國際市場上的舞台，以獲得拓銷全球更大利基。為滿足世界貿易組織（WTO）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TBT協定）之規範，遵守不歧視原則、貿易障礙避免原則及符合性評估結果相互承認原則，第四項規定鐵路使用產品之檢測驗證制度可採用政府部門簽定之雙邊或多邊相互承認合作之方式，減少重複執行檢測或驗證。若檢測報告或驗證證明符合國際公約規範，經審酌我國情與實務狀況，亦得由交通部承認之。","修正":"第十九條之一　鐵路使用之產品，經交通部指定者，應向交通部認可之檢測驗證機構申請檢測或驗證合格後，方得使用。\n\n前項指定產品之類別、項目及其檢測程序或驗證基準，由交通部公告之。\n\n第一項檢測驗證機構之資格條件、認可、認可之撤銷與廢止、監督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n\n經我國與他國、區域組織或國際組織簽定雙邊或多邊相互承認協定或協議者，交通部得承認依該協定或協議規定所簽發之檢測報告或驗證證明；檢測報告或驗證證明符合國際公約規範者，亦得由交通部承認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7220701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