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911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名稱":"「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01/LCEWA01_090801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01/LCEWA01_090801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連署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議案流程":[{"會期":"09-08-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9-27","2019-10-01"],"會議代碼":"院會-9-8-3"},{"會期":"09-08-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9-09-27","2019-10-01"],"會議代碼":"院會-9-8-3"}],"mtime":"2024-01-18T19:53:5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9-27","last_time":"2019-10-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3","會期":8,"字號":"院總第1669號委員提案第23470號","laws":["01839"],"提案編號":"1669委23470","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香港反送中運動至今，已造成至少七位抗爭者結束生命，超過1,140位抗爭者被警察拘捕、暴力對待，甚至以暴動罪起訴。自2019年6月以來，香港警方更多次以水砲、催淚彈、布袋彈、胡椒噴霧鎮壓和平示威之香港市民，世界各民主國家亦紛紛表達譴責港府及聲援港民爭取民主之行動。然而，我國現行「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八條規範，仍存在個案全由行政權裁量，機制是否啟動沒有標準，沒有可預期性、延續性；沒有明確可依循的庇護申請程序；申請之當事人可得到的協助缺乏明確規範；以及除了就學、就業、投資以外，目前沒有其他合法居留管道等不足之處。為使我國針對香港澳門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之援助有具體可依循之程序與制度，爰擬具「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香港與澳門居民得向我國申請政治庇護之資格條件，並明訂相關申請程序規範準用難民法規定。同時，明定港澳居民在台逾期停留、居留或未經許可入境，經認定為難民者免除罰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839","law_name":"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八條　對於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得提供必要之援助。","law_content_id":"01839:01839:1997-03-18-制定:22","說明":"一、自2019年3月香港特區政府保安局向立法會呈交「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以下簡稱「逃犯條例」）後，香港公民多次上街抗議，展現百萬人的抗爭意志。\n\n二、然而，反送中運動截至今，不但造成至少七位抗爭者結束生命，超過1,140位抗爭者被警察拘捕、暴力對待，甚至以暴動罪起訴。自2019年6月以來，香港反送中運動，更多次因為香港警方以水砲、催淚彈、布袋彈、胡椒噴霧鎮壓和平示威之香港市民，演變為流血衝。世界各民主國家亦紛紛表達譴責港府及聲援港民爭取民主之行動。\n\n三、為支持香港民主法治體制及公民抗命行動，我國立法院亦於2019年6月17日第9屆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時，通過朝野黨團共同聲明，聲明中亦建議「政府應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8條及相關規定，對於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的香港居民，得提供必要的援助」。\n\n四、然而，現行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八條規範，仍存在個案全由行政權裁量，機制是否啟動沒有標準，沒有可預期性、延續性；沒有明確可依循的庇護申請程序；申請之當事人可得到的協助缺乏明確規範；以及除了就學、就業、投資以外，目前沒有其他合法居留管道等法制規範上不足之處。\n\n五、綜上，為使我國針對香港澳門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之援助有具體可依循之程序與制度，爰修改現行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八條，明定香港與澳門居民得向我國申請政治庇護之資格條件，並明訂相關申請程序規範準用難民法規定。同時，明定港澳居民在台逾期停留、居留或未經許可入境，經認定為難民者免除罰則。","修正":"第十八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因種族、宗教、國籍、屬於特定社會團體或持特定政治意見、參與訴求民主自由之集會遊行，離開香港或澳門，且有正當理由恐懼受迫害之具體事實及立即危險，或因該恐懼而不願返回香港或澳門，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政治庇護。其申請政治庇護之方法、程序等事項準用難民法相關規定。\n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逾期停留、居留或未經許可入境，經許可認定為難民者，不適用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二、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七條之一規定，以及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911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