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9170702004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080704280/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03/LCEWA01_090803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03/LCEWA01_090803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09-08-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19-09-27","2019-10-01"],"會議代碼":"院會-9-8-3"},{"會期":"09-08-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9-27","2019-10-01"],"會議代碼":"院會-9-8-3"},{"會期":"09-08-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19-10-25","2019-10-29"],"會議代碼":"院會-9-8-7"},{"會期":"09-08-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19-12-13","2019-12-17"],"會議代碼":"院會-9-8-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曼麗等19人","議案狀態":"三讀","mtime":"2024-01-18T19:34:58+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陳曼麗"],"連署人":["蘇震清","林淑芬","莊瑞雄","趙天麟","郭國文","鍾孔炤","蔣絜安","余宛如","吳焜裕","陳賴素美","江永昌","蔡易餘","鍾佳濱","吳玉琴","王榮璋","李昆澤","蕭美琴","陳歐珀"],"first_time":"2019-09-27","last_time":"2019-12-17","會期":8,"屆期":9,"meet_id":"院會-9-8-3","字號":"院總第310號委員提案第23481號","laws":["01461"],"提案編號":"310委23481","案由":"本院委員陳曼麗等19人，鑑於「海洋委員會組織法」、「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業於2015年頒布，行政院命於2016年施行，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已改制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然「國家情報工作法」仍沿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尚未配合修正，爰此提出「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依據「海洋委員會組織法」、「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修正「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對照表":[{"law_id":"01461","law_name":"國家情報工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情報機關：指國家安全局、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國防部電訊發展室、國防部軍事安全總隊。\n\n二、情報工作：指情報機關基於職權，對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資訊，所進行之蒐集、研析、處理及運用。應用保防、偵防、安全管制等措施，反制外國或敵對勢力對我國進行情報工作之行為，亦同。\n\n三、情報人員：指情報機關所屬從事相關情報工作之人員。\n\n四、情報協助人員：指具情報工作條件，知悉工作特性，由情報機關遴選並接受指導、運用協助從事情報工作，經核准有案之人員。\n\n五、資訊：指以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訊息。\n\n六、間諜行為：指為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對本國從事情報工作而刺探、收集、洩漏或交付資訊者。\n\n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及法務部調查局等機關（構），於其主管之有關國家情報事項範圍內，視同情報機關。","law_content_id":"01461:01461:2015-06-09-修正:3","說明":"依據「海洋委員會組織法」、「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修正「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修正":"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情報機關：指國家安全局、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國防部電訊發展室、國防部軍事安全總隊。\n\n二、情報工作：指情報機關基於職權，對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資訊，所進行之蒐集、研析、處理及運用。應用保防、偵防、安全管制等措施，反制外國或敵對勢力對我國進行情報工作之行為，亦同。\n\n三、情報人員：指情報機關所屬從事相關情報工作之人員。\n\n四、情報協助人員：指具情報工作條件，知悉工作特性，由情報機關遴選並接受指導、運用協助從事情報工作，經核准有案之人員。\n\n五、資訊：指以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訊息。\n\n六、間諜行為：指為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對本國從事情報工作而刺探、收集、洩漏或交付資訊者。\n\n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及法務部調查局等機關（構），於其主管之有關國家情報事項範圍內，視同情報機關。"}]}],"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917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