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917070201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8人","議案名稱":"「政府採購法增訂第七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03/LCEWA01_090803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03/LCEWA01_090803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顏寬恒"],"連署人":["許毓仁","黃昭順","孔文吉","蔣萬安","王育敏","沈智慧","陳宜民","徐志榮","林麗蟬","柯呈枋","簡東明Uliw．Qaljupayare","陳雪生","陳玉珍","廖國棟Sufin‧Siluko","羅明才","吳志揚","鄭天財 Sra Kacaw"],"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議案流程":[{"會期":"09-08-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9-27","2019-10-01"],"會議代碼":"院會-9-8-3"},{"會期":"09-08-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9-09-27","2019-10-01"],"會議代碼":"院會-9-8-3"}],"mtime":"2024-01-18T19:51:5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9-27","last_time":"2019-10-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3","會期":8,"字號":"院總第1650號委員提案第23490號","laws":["02308"],"提案編號":"1650委23490","案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8人，現行政府採購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同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其屬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惟廠商對於「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案」之異議處理結果如有不服，究應如何提起救濟，政府採購法並無明文，致生實務執行爭議，影響渠等權益，爰擬具「政府採購法增訂第七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308","law_name":"政府採購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政府採購法增訂第七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並無因救濟所生之經濟利益大小而受有限制。且性質上僅屬行政機關內部自我審查糾正之救濟途徑，與得向法院請求救濟並不相當，亦不得完全取代向法院請求救濟之訴訟制度，始符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n\n三、惟考量短期內如立即允許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案件均得提起申訴，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恐難以負荷。故為求廠商訴訟權保障與採購申訴審議救濟程序效率之平衡，爰增訂本條規定。","增訂":"第七十六條之一　廠商對於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第七十五條第二項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n\n前項訴訟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審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917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