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918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9人","議案名稱":"「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03/LCEWA01_090803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03/LCEWA01_090803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1591/1084001591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1591/1084001591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1591/108400159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1591/108400159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鄭運鵬等19人擬具「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1211070300200"}],"提案人":["鄭運鵬","何志偉"],"連署人":["蔡易餘","李昆澤","蘇巧慧","蔡培慧","黃國書","邱議瑩","莊瑞雄","葉宜津","王榮璋","吳秉叡","江永昌","邱泰源","余天","吳思瑤","郭正亮","林俊憲","許智傑"],"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議案流程":[{"會期":"09-08-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9-27","2019-10-01"],"會議代碼":"院會-9-8-3"},{"會期":"09-08-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9-09-27","2019-10-01"],"會議代碼":"院會-9-8-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12-09"],"會議代碼":"委員會-9-8-15-2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12-11"]}],"mtime":"2024-01-18T19:52:0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9-27","last_time":"2019-12-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3","會期":8,"字號":"院總第248號委員提案第23492號","laws":["01161"],"提案編號":"248委23492","案由":"本院委員鄭運鵬、何志偉等19人，擬具「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2018年5月22日本院修正強制執行法、非訟事件法、民事訴訟法、破產法等四個法律有關刊登新聞紙之條文，公告事項以機關網站為主，刊登新聞紙為輔。目前網路電子報已經逐漸取代新聞紙媒體，對於所謂登報周知之規定，已經不符合時代媒體潮流。\n二、經查，目前仍有許多法律之公告刊登尚排除「網路」，都市計畫法有關都市計畫擬定之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之日期及地點登報周知之規定，顯然不合時宜。而對於登報周知並無發行量之要求，因此價格便宜且無發行量之報紙成為民眾刊登之首選，顯失去公告之意義，因應網路媒體時代，登報周知也應允許網站電子報。\n三、2018年7月6日本院修正公司法第二十八條，公司之公告應登載於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公司法係以『新聞電子報』名之，為統一法律用語，因此以新聞電子報，作為相關法律刊登電子網路媒體之統一用語。","對照表":[{"law_id":"01161","law_name":"都市計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　主要計畫擬定後，送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應於各該直轄市、縣（市）（局）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公開展覽三十天及舉行說明會，並應將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之日期及地點登報周知；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該管政府提出意見，由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予以參考審議，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之。\n\n前項之審議，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應於六十天內完成。但情形特殊者，其審議期限得予延長，延長以六十天為限。\n\n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修正，或經內政部指示修正者，免再公開展覽及舉行說明會。","law_content_id":"01161:01161:2002-04-25-修正:21","說明":"因應網路媒體時代，將登報周知方式，除報紙外增列新聞電子報。","修正":"第十九條　主要計畫擬定後，送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應於各該直轄市、縣（市）（局）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公開展覽三十天及舉行說明會，並應將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之日期及地點刊登報紙或新聞電子報周知；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該管政府提出意見，由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予以參考審議，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之。\n\n前項之審議，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應於六十天內完成。但情形特殊者，其審議期限得予延長，延長以六十天為限。\n\n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修正，或經內政部指示修正者，免再公開展覽及舉行說明會。"},{"現行":"第二十一條　主要計畫經核定或備案後，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應於接到核定或備案公文之日起三十日內，將主要計畫書及主要計畫圖發布實施，並應將發布地點及日期登報周知。\n\n內政部訂定之特定區計畫，層交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前項之規定發布實施。\n\n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未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發布者，內政部得代為發布之。","law_content_id":"01161:01161:2002-11-19-修正:23","說明":"因應網路媒體時代，將登報周知方式，除報紙外增列新聞電子報。","修正":"第二十一條　主要計畫經核定或備案後，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應於接到核定或備案公文之日起三十日內，將主要計畫書及主要計畫圖發布實施，並應將發布地點及日期刊登報紙或新聞電子報周知。\n\n內政部訂定之特定區計畫，層交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前項之規定發布實施。\n\n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未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發布者，內政部得代為發布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918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