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918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9人","議案名稱":"「建築法第四十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03/LCEWA01_090803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03/LCEWA01_090803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1585/1084001585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1585/1084001585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1585/1084001585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1585/1084001585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鄭運鵬等19人擬具「建築法第四十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12110703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0人「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02070200900"}],"提案人":["鄭運鵬","何志偉"],"連署人":["李昆澤","葉宜津","余天","莊瑞雄","蘇巧慧","王榮璋","吳思瑤","邱議瑩","蔡培慧","吳秉叡","郭正亮","江永昌","林俊憲","蔡易餘","邱泰源","許智傑","黃國書"],"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議案流程":[{"會期":"09-08-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9-27","2019-10-01"],"會議代碼":"院會-9-8-3"},{"會期":"09-08-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9-09-27","2019-10-01"],"會議代碼":"院會-9-8-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12-09"],"會議代碼":"委員會-9-8-15-2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12-11"]}],"mtime":"2024-01-18T19:52:0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9-27","last_time":"2019-12-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3","會期":8,"字號":"院總第820號委員提案第23493號","laws":["01158"],"提案編號":"820委23493","案由":"本院委員鄭運鵬、何志偉等19人，擬具「建築法第四十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2018年5月22日本院修正強制執行法、非訟事件法、民事訴訟法、破產法等四個法律有關刊登新聞紙之條文，公告事項以機關網站為主，刊登新聞紙為輔。目前網路電子報已經逐漸取代新聞紙媒體，對於所謂登報作廢之規定，已經不符合時代媒體潮流。\n二、經查，目前仍有許多法律之公告刊登尚排除「網路」，建築法有關建築執照遺失，登報作廢，顯然不合時宜。而對於登報作廢並無發行量之要求，因此價格便宜且無發行量之報紙，成為民眾刊登之首選，顯失去公告之意義，因應網路媒體時代，登報作廢也應允許網站電子報。\n三、2018年7月6日本院修正公司法第二十八條，公司之公告應登載於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公司法係以『新聞電子報』名之，為統一法律用語，因此以新聞電子報，作為相關法律刊登電子網路媒體之統一用語。","對照表":[{"law_id":"01158","law_name":"建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建築法第四十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條　起造人領得建築執照後，如有遺失，應登報作廢，申請補發。\n\n原發照機關，應於收到前項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補發，並另收取執照工本費。","law_content_id":"01158:01158:1975-12-26-修正:42","說明":"因應網路媒體時代，將作廢刊登方式，除報紙外增列新聞電子報。","修正":"第四十條　起造人領得建築執照後，如有遺失，應刊登報紙或新聞電子報作廢，申請補發。\n\n原發照機關，應於收到前項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補發，並另收取執照工本費。"},{"現行":"第八十七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起造人、承造人或監造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並勒令補辦手續；必要時，並得勒令停工。\n\n一、違反第三十九條規定，未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者。\n\n二、建築執照遺失未依第四十條規定，登報作廢，申請補發者。\n\n三、逾建築期限未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展期者。\n\n四、逾開工期限未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展期者。\n\n五、變更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或工程中止或廢止未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備案者。\n\n六、中止之工程可供使用部分未依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變更設計，申請使用者。\n\n七、未依第五十六條規定，按時申報勘驗者。","law_content_id":"01158:01158:2003-05-06-修正:101","說明":"一、將左列改為下列。\n\n二、因應網路媒體時代，將作廢刊登方式，除報紙外增列新聞電子報。","修正":"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起造人、承造人或監造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並勒令補辦手續；必要時，並得勒令停工。\n\n一、違反第三十九條規定，未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者。\n\n二、建築執照遺失未依第四十條規定，登報紙或新聞電子報作廢，申請補發者。\n\n三、逾建築期限未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展期者。\n\n四、逾開工期限未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展期者。\n\n五、變更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或工程中止或廢止未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備案者。\n\n六、中止之工程可供使用部分未依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變更設計，申請使用者。\n\n七、未依第五十六條規定，按時申報勘驗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918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