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918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9人","議案名稱":"「藥事法第九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03/LCEWA01_090803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03/LCEWA01_090803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鄭運鵬","何志偉"],"連署人":["黃國書","李昆澤","葉宜津","余天","莊瑞雄","蘇巧慧","王榮璋","吳思瑤","邱議瑩","蔡培慧","吳秉叡","郭正亮","江永昌","林俊憲","蔡易餘","邱泰源","許智傑"],"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議案流程":[{"會期":"09-08-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9-27","2019-10-01"],"會議代碼":"院會-9-8-3"},{"會期":"09-08-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9-09-27","2019-10-01"],"會議代碼":"院會-9-8-3"}],"mtime":"2024-01-18T19:52:2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9-27","last_time":"2019-10-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3","會期":8,"字號":"院總第775號委員提案第23497號","laws":["02510"],"提案編號":"775委23497","案由":"本院委員鄭運鵬、何志偉等19人，擬具「藥事法第九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2018年5月22日本院修正強制執行法、非訟事件法、民事訴訟法、破產法等四個法律有關刊登新聞紙之條文，公告事項以機關網站為主，刊登新聞紙為輔。目前網路電子報已經逐漸取代新聞紙媒體，對於所謂登報作周知規定，已經不符合時代媒體潮流。\n二、經查，目前仍有許多法律之公告刊登尚排除「網路」，藥事法規定衛生主管機關得登報公告其負責人姓名、藥物名稱及所犯情節之規定，顯然不合時宜。而對於登報並無發行量之要求，因此價格便宜且無發行量的報紙，成為民眾刊登之首選，顯失去公告之意義，因應網路媒體時代，登報周知也應允許網站電子報。\n三、2018年7月6日本院修正公司法第二十八條，公司之公告應登載於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公司法係以『新聞電子報』名之，為統一法律用語，因此以新聞電子報，作為相關法律刊登電子網路媒體之統一用語。","對照表":[{"law_id":"02510","law_name":"藥事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藥事法第九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十六條　違反第七章規定之藥物廣告，除依本章規定處罰外，衛生主管機關得登報公告其負責人姓名、藥物名稱及所犯情節，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該藥物許可證；其原品名二年內亦不得申請使用。\n\n前項經廢止藥物許可證之違規藥物廣告，仍應由原核准之衛生主管機關責令該業者限期在原傳播媒體同一時段及相同篇幅刊播，聲明致歉。屆期未刊播者，翌日起停止該業者之全部藥物廣告，並不再受理其廣告之申請。","law_content_id":"02510:02510:2004-03-30-修正:111","說明":"因應網路媒體時代，除刊登報紙外，增列新聞電子報。","修正":"第九十六條　違反第七章規定之藥物廣告，除依本章規定處罰外，衛生主管機關得刊登報紙或新聞電子報公告其負責人姓名、藥物名稱及所犯情節，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該藥物許可證；其原品名二年內亦不得申請使用。\n\n前項經廢止藥物許可證之違規藥物廣告，仍應由原核准之衛生主管機關責令該業者限期在原傳播媒體同一時段及相同篇幅刊播，聲明致歉。屆期未刊播者，翌日起停止該業者之全部藥物廣告，並不再受理其廣告之申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918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