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919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7人","議案名稱":"「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03/LCEWA01_090803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03/LCEWA01_090803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江永昌"],"連署人":["余天","蔡易餘","羅致政","蔡培慧","周春米","賴瑞隆","趙天麟","吳琪銘","陳賴素美","黃國書","吳焜裕","陳瑩","陳歐珀","邱議瑩","許智傑","王榮璋"],"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議案流程":[{"會期":"09-08-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9-27","2019-10-01"],"會議代碼":"院會-9-8-3"},{"會期":"09-08-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9-09-27","2019-10-01"],"會議代碼":"院會-9-8-3"}],"mtime":"2024-01-18T19:52:3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9-27","last_time":"2019-10-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3","會期":8,"字號":"院總第829號委員提案第23501號","laws":["04562"],"提案編號":"829委23501","案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7人，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自立法以來一直有許多適用上的爭議，而在民國89年最高行政法院暨所屬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法律座談會中有獲得初步的決議，但是至今仍未在法條上做出適當修正，爰提出「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在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提起聲請之時點一直有所爭議，共有兩派歧異，一是主張需在聲請訴願後不得救濟，方能向行政法院提起，現行實務採此說；二是因為同法第四項有要求行政法院於裁定前須先徵詢當事人意見，反而可以綜觀整併事件全貌，而做出適宜裁定，是以認為非待到訴願結束後即可提起。而在權衡聲請人獲得救濟與訴訟經濟的考量之下，認為應讓聲請人得同時提起之，不須待提起訴願後不得救濟才能行之。\n二、查在訴願法第九十三條亦有聲請停止執行之規定，而其有「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此一審理要件，但是在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同為聲請停止執行卻沒有此一規定。細究「原行政處分」如本就有極高的疑慮恐非適法，自然是令受處分人處在遭受不應遭受之國家侵害風險之下，自應屬讓聲請人得向行政法院提起停止執行之救濟要件。","對照表":[{"law_id":"04562","law_name":"行政訴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十六條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n\n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n\n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n\n行政法院為前二項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如原處分或決定機關已依職權或依聲請停止執行者，應為駁回聲請之裁定。\n\n停止執行之裁定，得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效力、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或程序之續行之全部或部份。","law_content_id":"04562:04562:1998-10-02-全文修正:137","說明":"一、在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提起聲請之時點一直有所爭議，共有兩派歧異，一是主張需在聲請訴願後不得救濟，方能向行政法院提起，現行實務採此說；二是因為同法第四項有要求行政法院於裁定前須先徵詢當事人意見，反而可以綜觀整併事件全貌，而做出適宜裁定，是以認為非待到訴願結束後即可提起。而在權衡聲請人獲得救濟與訴訟經濟的考量之下，認為應讓聲請人得同時提起之，不須待提起訴願後不得救濟才能行之。\n\n二、查在訴願法第九十三條亦有聲請停止執行之規定，而其有「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此一審理要件，但是在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同為聲請停止執行卻沒有此一規定。細究「原行政處分」如本就有極高的疑慮恐非適法，自然是令受處分人處在遭受不應遭受之國家侵害風險之下，自應屬讓聲請人得向行政法院提起停止執行之救濟要件。","修正":"第一百十六條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n\n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時，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n\n於訴願提起後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時，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n\n行政法院為前二項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如原處分或決定機關已依職權或依聲請停止執行者，應為駁回聲請之裁定。\n\n停止執行之裁定，得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效力、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或程序之續行之全部或部份。"}]}],"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919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