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919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曼麗等17人","議案名稱":"「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03/LCEWA01_090803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03/LCEWA01_090803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1249/1084301249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1249/1084301249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1249/1084301249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1249/1084301249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九條之一、第十二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曼麗等17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1029070300300"},{"議案名稱":"行政院「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九條之一、第十二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613070100100"}],"提案人":["陳曼麗"],"連署人":["蔡適應","鄭運鵬","王定宇","林俊憲","吳琪銘","李俊俋","段宜康","尤美女","管碧玲","羅致政","呂孫綾","邱泰源","許智傑","周春米","何欣純","趙天麟"],"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議案流程":[{"會期":"09-08-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9-27","2019-10-01"],"會議代碼":"院會-9-8-3"},{"會期":"09-08-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9-09-27","2019-10-01"],"會議代碼":"院會-9-8-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10-29"]}],"mtime":"2024-01-18T19:51:3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9-27","last_time":"2019-10-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3","會期":8,"字號":"院總第285號委員提案第23508號","laws":["01407"],"提案編號":"285委23508","案由":"本院委員陳曼麗等17人，鑑於增進國軍軍官士官福利福祉，並增加國軍於志願役招募時之誘因，爰提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近年來，為因應國軍招募管道多元化，與增進國軍士官兵之福祉和促進國軍進行志願役招募時之誘因，在此提出陸海空軍任職條例第九條之一，關於國軍軍官士官留職停薪辦法之改進，此次修法要點如下：\n一、因應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該法亦適用於軍職人員，並為因應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於一零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修正公布，將受雇者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任職期間由「一年」調降為「六個月」。\n二、配合性平法第十六條第三項依法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者得申請留職停薪之規定，增訂第二款，並將現行第二款移列為第三款。\n三、參照公職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五條及第六條之規定，考量若有連續懷孕、或子女出現重大傷病等情形，主管機關得視情形延長留職停薪期限一年。","對照表":[{"law_id":"01407","law_name":"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之一　軍官、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一款不得拒絕外，由權責機關考量任務需要辦理：\n\n一、任職一年以上，為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者；其申請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為限。\n\n二、配偶應軍事任務需要，派赴國外工作之期間在一年以上，擬隨同前往者。\n\n前項第一款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n\n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n\n第一項第二款留職停薪期間，以配偶實際派赴國外工作之期間為限。\n\n留職停薪期間屆滿或屆滿前留職停薪原因消滅者，應予復職。","law_content_id":"01407:01407:2013-05-10-修正:10","說明":"一、因應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該法亦適用於軍職人員，並為因應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於一零三年之修法，將受雇者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任職期間由「一年」調降為「六個月」。\n\n二、配合性平法第十六條第三項依法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者得申請留職停薪之規定，增訂第二款，並將現行第二款移列為第三款。\n\n三、參照公職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五條及第六條之規定，考量若有連續懷孕、或子女出現重大傷病等情形，主管機關得視情形延長留職停薪期限一年。","修正":"第九條之一　軍官、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一、二款不得拒絕外，其餘由權責機關考量任務需要辦理：\n\n一、任職六個月以上，為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者。\n\n二、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n\n三、配偶應軍事任務需要，派赴國外工作之期間在一年以上，擬隨同前往。\n\n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年；其申請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為限。\n\n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n\n第一項第三款留職停薪期間，以配偶實際派赴國外工作之期間為限。\n\n留職停薪期間屆滿或屆滿前留職停薪原因消滅者，應予復職。"}]}],"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919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