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919070201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8人","議案名稱":"「關稅法第十條及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03/LCEWA01_090803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03/LCEWA01_090803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曾銘宗","李彥秀"],"連署人":["林德福","陳宜民","江啟臣","林為洲","吳志揚","陳學聖","鄭天財 Sra Kacaw","蔣乃辛","林麗蟬","林奕華","許毓仁","孔文吉","童惠珍","蔣萬安","陳玉珍","徐志榮"],"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議案流程":[{"會期":"09-08-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9-27","2019-10-01"],"會議代碼":"院會-9-8-3"},{"會期":"09-08-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9-09-27","2019-10-01"],"會議代碼":"院會-9-8-3"}],"mtime":"2024-01-18T19:51:2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9-27","last_time":"2019-10-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3","會期":8,"字號":"院總第635號委員提案第23510號","laws":["01528"],"提案編號":"635委23510","案由":"本院委員曾銘宗、李彥秀等18人，鑑於貨物通關自動化已是世界趨勢，運用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傳輸電子資料或訊息通關，已大幅取代書面文件遞送。然相較書面報關毋須收費，連線業者每年支付通關網路業務服務之費用約達五億元，為減輕連線業者負擔，爰提出「關稅法第十條及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將辦理海關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通關業務所需之費用，改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關稅法於民國56年8月8日制定公布，至今歷經24次修正。為配合政府經貿政策，我國空、海運進、出口貨物通關自動化系統分別於81年11月及83年11月陸續上線，目前連線比率已達99%以上。透過通關網路連線，運用電子資料相互傳輸方式取代傳統人工遞送文件作業，通關作業產生脫胎換骨之變革，大幅簡化關務徵課作業與業界報關程序。然貨物通關自動化作業後，相較於書面報關毋須費用，連線業者每年需支付通關網路業務服務費用約達五億元，為降低業者營運成本，建構我國更加優質之經貿環境，爰提出「關稅法第十條及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改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自動化作業費用，以因應國際經貿活動與通關作業資訊化、整合化之發展趨勢，促進我國貿易與經濟發展，提升產業競爭力。","對照表":[{"law_id":"01528","law_name":"關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關稅法第十條及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依本法應辦理之事項、應提出之報單及其他相關文件，採與海關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並經海關電腦記錄有案者，視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或提出。\n\n海關得依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情形，要求經營報關、運輸、承攬、倉儲、貨櫃集散站及其他與通關有關業務之業者，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處理業務。\n\n前二項辦理連線或傳輸之登記、申請程序、管理、通關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n\n海關所為各項核定、處分、通知或決定之送達，得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行之，並於電腦記錄。\n\n經營與海關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通關資料業務之通關網路業者，應經財政部許可；其許可與廢止之條件、最低資本額、營運項目、收費基準、營業時間之審核、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528:01528:2016-10-21-修正:11","說明":"我國自81年實施進出口貨物通關自動化起，運用電子資料相互傳輸方式已近乎全面取代傳統人工遞送文件作業，然相較書面報關無需另支付費用，連線業者使用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通關，每年需支付通關網路業者通關網路傳輸費用，為減輕連線業者營運成本負擔，爰修正第五項，並新增第六項，將辦理海關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通關資料之業務費用改由財政部編列預算支應，以提供更高效率與便捷安全之通關服務，促進我國貿易與經濟發展。","修正":"第十條　依本法應辦理之事項、應提出之報單及其他相關文件，採與海關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並經海關電腦記錄有案者，視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或提出。\n\n海關得依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情形，要求經營報關、運輸、承攬、倉儲、貨櫃集散站及其他與通關有關業務之業者，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處理業務。\n\n前二項辦理連線或傳輸之登記、申請程序、管理、通關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n\n海關所為各項核定、處分、通知或決定之送達，得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行之，並於電腦記錄。\n\n經營與海關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通關資料業務之通關網路業者，應經財政部許可；其許可與廢止之條件、最低資本額、營運項目、營業時間之審核、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n\n辦理海關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通關資料業務所需經費，應由財政部編列預算支應。"},{"現行":"第八十二條　經營與海關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通關資料業務之通關網路業者，違反第十條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營運項目、收費基準、營業時間或管理之規定者，財政部得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傳輸通關資料業務或廢止其許可。","law_content_id":"01528:01528:2016-10-21-修正:97","說明":"配合第十條修正，爰刪除通關網路業者違反收費基準規定之處罰。","修正":"第八十二條　經營與海關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通關資料業務之通關網路業者，違反第十條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營運項目、營業時間或管理之規定者，財政部得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傳輸通關資料業務或廢止其許可。"}]}],"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919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