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920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名稱":"「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03/LCEWA01_090803_0004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03/LCEWA01_090803_0004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連署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議案流程":[{"會期":"09-08-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9-27","2019-10-01"],"會議代碼":"院會-9-8-3"},{"會期":"09-08-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9-09-27","2019-10-01"],"會議代碼":"院會-9-8-3"}],"mtime":"2024-01-18T19:53:0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9-27","last_time":"2019-10-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3","會期":8,"字號":"院總第23號委員提案第23515號","laws":["04414"],"提案編號":"23委23515","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第四項規定，黨團協商紀錄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將導致黨團協商紀錄公告時程受限制或甚至無法刊登之情況。本屆國會之始，各黨均稱將致力於議事透明化，為落實監督國會的民主精神，爰提案修正黨團協商紀錄刊登公報之相關規定，並配合現行已將黨團協商錄音、錄影放置於立法院議事轉播ivod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之作法，將文字明文化。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414","law_name":"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條　議案交由黨團協商時，由該議案之院會說明人所屬黨團負責召集，通知各黨團書面簽名指派代表二人參加，該院會說明人為當然代表，並由其擔任協商主席。但院會說明人更換黨團時，則由原所屬黨團另指派協商主席。\n\n各黨團指派之代表，其中一人應為審查會委員。但黨團所屬委員均非審查會委員時，不在此限。\n\n依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提出異議之委員，得向負責召集之黨團，以書面簽名推派二人列席協商說明。\n\n議案進行協商時，由秘書長派員支援，全程錄影、錄音、記錄，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n\n協商結論如與審查會之決議或原提案條文有明顯差異時，應由提出修正之黨團或提案委員，以書面附具條文及立法理由，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law_content_id":"04414:04414:2010-05-18-修正:91","說明":"一、本屆國會致力於議事透明化之改革目標，而有關立法院黨團協商之運行，各黨團曾於黨團協商時一致同意應公開透明，現行作法亦確實採轉播方式進行，並將協商影片放置於立法院議事轉播IVOD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之中，供社會大眾觀看、監督。爰將相關文字明確化，於第五項增訂黨團協商應全程轉播之規定。\n\n二、至於有關黨團協商紀錄刊登公報部分，因本條第四項現行規定為「議案進行協商時，由秘書長派員支援，全程錄影、錄音、記錄，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解釋上黨團協商紀錄須待有效之黨團協商結論產生，方能刊登公報。然而黨團協商時常有未能做出協商結論，或有黨團代表未於協商結論簽名而使協商結論尚不具效力等情事，而此等情形即可能導致於黨團協商會議結束後，經過長時間，黨團協商紀錄仍無法刊登於公報，外界無法透過文字資訊迅速瞭解協商過程之情形。\n\n三、故為解決黨團協商紀錄無法於製作完成後刊登公報之問題，爰將條文第四項中「併同協商結論」之「併同」刪除，修正文字為「協商過程之逐字紀錄、協商結論，應刊登公報」。期望使社會各界關心法案協商、處理狀況之人民，可以透過文字迅速獲取黨團協商相關資訊，以落實國會議事透明公開、人民監督國會之民主精神。","修正":"第七十條　議案交由黨團協商時，由該議案之院會說明人所屬黨團負責召集，通知各黨團書面簽名指派代表二人參加，該院會說明人為當然代表，並由其擔任協商主席。但院會說明人更換黨團時，則由原所屬黨團另指派協商主席。\n\n各黨團指派之代表，其中一人應為審查會委員。但黨團所屬委員均非審查會委員時，不在此限。\n\n依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提出異議之委員，得向負責召集之黨團，以書面簽名推派二人列席協商說明。\n\n議案進行協商時，由秘書長派員支援，全程錄影、錄音、記錄。協商過程之逐字紀錄、協商結論，應刊登公報。\n\n前項協商，應透過網路、電視頻道等媒體通路，全程轉播。\n協商結論如與審查會之決議或原提案條文有明顯差異時，應由提出修正之黨團或提案委員，以書面附具條文及立法理由，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920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