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923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6人","議案名稱":"「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04/LCEWA01_090804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04/LCEWA01_090804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俊憲","吳思瑤","莊瑞雄","陳歐珀"],"連署人":["蔡易餘","余天","鄭寶清","黃國書","許智傑","張廖萬堅","呂孫綾","鄭運鵬","李麗芬","吳琪銘","郭國文","邱泰源","郭正亮","林淑芬","張宏陸","賴瑞隆","鍾佳濱","陳瑩","陳明文","何志偉","劉世芳","李昆澤"],"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8-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9-10-04","2019-10-08"],"會議代碼":"院會-9-8-4"},{"會期":"09-08-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10-04","2019-10-08"],"會議代碼":"院會-9-8-4"}],"mtime":"2024-01-18T19:49:5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10-04","last_time":"2019-10-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4","會期":8,"字號":"院總第1562號委員提案第23523號","laws":["02406"],"提案編號":"1562委23523","案由":"本院委員林俊憲、吳思瑤、莊瑞雄、陳歐珀等26人，有鑑於謠言或不實訊息之散播，已嚴重影響國人社交生活及社會安寧，廣電業者落實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乃是媒體專業素養之展現，而合理查證及公平原則亦是新聞報導之義務，故須建立相關制度以保障媒體言論自由及視聽眾權益。爰擬具「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謠言或不實訊息之散播，已嚴重影響國人社交生活及社會安寧，而現今社會信息流動速度越發快速，謠言或不實訊息所產生之影響亦隨信息流動速度而提升，廣電業者落實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是媒體專業素養之展現，而合理查證及公平原則亦是新聞報導之義務，故需強化媒體自律，建立媒體自律機制。\n二、另參考美國等時原則（equal-time rule）概念，要求電台針對錯誤報導在進行錯誤更正時，必須考量原先報導之播放時間及呈現方式等，給予相等且合理之播送條件，避免發生錯誤訊息連播數天，更正訊息卻只播短短數分鐘之不平等情形。","對照表":[{"law_id":"02406","law_name":"廣播電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媒體自律機制乃媒體內部對組織成員之基本規範及要求，為強化媒體自律，爰參酌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增訂本條。","修正":"第十六條之一　製播新聞之電視事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廣播事業，應建立自律規範機制，獨立受理視聽眾有關播送內容正確、平衡及品味之申訴。並應定期向主管機關提出具體報告，並將其列為公開資訊。\n\n前項自律規範機制應報主管機關備查。"},{"現行":"第十七條　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節目之播放時間所占每週總時間，廣播電臺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電視電臺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n\n大眾娛樂節目，應以發揚中華文化，闡揚倫理、民主、科學及富有教育意義之內容為準。\n\n各類節目內容標準及時間分配，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406:02406:2003-12-09-修正:27","說明":"配合修正條文第十六條之一增定，爰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十七條　第十六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節目之播放時間所占每週總時間，廣播電臺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電視電臺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n\n大眾娛樂節目，應以發揚中華文化，闡揚倫理、民主、科學及富有教育意義之內容為準。\n\n各類節目內容標準及時間分配，由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二十三條　對於電台之報導，利害關係人認為錯誤，於播送之日起，十五日內要求更正時，電台應於接到要求後七日內，在原節目或原節目同一時間之節目中，加以更正；或將其認為報導並無錯誤之理由，以書面答覆請求人。\n\n前項錯誤報導，致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受有實際損害時，電台及其負責人與有關人員應依法負民事或刑事責任。","說明":"一、有鑒於現行社會正處於資訊爆炸之時代，信息流動快速、密集且皆存在時效性，社會在面對信息之處理及反應必須更加迅速與及時。\n\n二、爰參考美國等時原則（equal-time rule）之概念，要求電台在進行錯誤報導更正時，必須考量原先錯誤報導之播放時間及呈現方式等，給予相等且合理之播送條件，避免發生錯誤訊息連播數天，更正訊息卻只有短短數分鐘之不平等形情。","修正":"第二十三條　對於電台之報導，利害關係人認為錯誤，於播送之日起，十五日內要求更正時，電台應於接到要求後七日內，在原節目或原節目同一時間之節目中，加以更正，其更正應考量錯誤報導之存在時間、呈現方式等，予以相等之播送條件；或將其認為報導並無錯誤之理由，以書面答覆請求人。\n\n前項錯誤報導，致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受有實際損害時，電台及其負責人與有關人員應依法負民事或刑事責任。\n\n第一項錯誤報導之更正時間、呈現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四十二條　廣播、電視事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n\n一、違反第十條之一第二項、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　、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或第三十一條規定者。\n\n二、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或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n\n三、違反依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所定分級處理辦法者。","law_content_id":"02406:02406:2002-12-31-修正:55","說明":"配合修正條文第十六條之一增定，若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十六條之一，不建立媒體自律規範機制者，予以警告。","修正":"第四十二條　廣播、電視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n\n一、違反第十條之一第二項、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一、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或第三十一條規定者。\n\n二、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或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n\n三、違反依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所定分級處理辦法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923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