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925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7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四十條及第一百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04/LCEWA01_090804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04/LCEWA01_090804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趙正宇"],"連署人":["陳怡潔","蘇治芬","余宛如","蔡易餘","何欣純","陳曼麗","何志偉","呂孫綾","鍾孔炤","葉宜津","王榮璋","林俊憲","洪宗熠","余天","吳琪銘","簡東明Uliw．Qaljupayare"],"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8-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9-10-04","2019-10-08"],"會議代碼":"院會-9-8-4"},{"會期":"09-08-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10-04","2019-10-08"],"會議代碼":"院會-9-8-4"}],"mtime":"2024-01-18T19:50:3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10-04","last_time":"2019-10-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4","會期":8,"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3537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3537","案由":"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7人，有鑑於公務人員於執行職務時，屢遭民眾蓄意妨礙、攻擊或侮辱，不僅妨礙國家公權力行使，亦嚴重傷害公務人員執行公務之權利。為有效遏止妨礙公權力、傷害公務人員之行為，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四十條及第一百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提高妨害公務罪之刑責。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公務人員乃維持國家穩定之必要人員，亦肩負行使國家公權力之重要工作，但近來屢傳公務人員在執行勤務時，遭民眾蓄意攻擊之情事，造成裝備毀損、人員受傷甚至死亡的悲劇，如2019年7月鐵路警察遭乘客持刀攻擊致死、2018年6月一名員警攔查民眾時遭民眾攻擊導致腦震盪，亦經常發生公務人員遭民眾侮辱之案例，嚴重打擊公務人員執勤之士氣。\n二、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妨害公務者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但根據法務部統計，近三年（2016年5月至2019年5月）涉妨害公務罪而遭判刑確定者共6,035件，其中判處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必須入監服刑者僅63件，比率不到2%；意即公務人員於執行職務時，對其施行強暴脅迫者，在現行司法實務上，絕大多數僅需「罰錢」了事，實難嚇阻妨害公務之情形發生。\n三、爰此，擬提案修正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將妨害公務罪之刑責下限提高至六個月以上，並得併科五千元罰金，使妨害公務之行為人無法易科罰金，必須入監服刑，亦提高侮辱公務員罪之刑責至一年以下，藉此維護公務人員之人身安全，並保障其行使公務之權利。","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四十條及第一百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三十五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n\n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n\n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說明":"一、近來屢傳公務人員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時，遭民眾蓄意攻擊之情事，造成多名公務人員受傷甚至死亡，嚴重打擊公務人員士氣。\n\n二、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妨害公務罪者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之罰金。但根據法務部統計，近三年因妨害公務罪而判刑確定之6,035件判決中，判刑六個月以上必須入監服刑者僅63件，比率不到2%，絕大多數僅需罰錢了事，實難嚇阻妨害公務之情形發生。\n\n三、爰此，擬提高妨害公務罪之最低刑度為六個月以上，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使妨害公務者必須入監服刑，藉此保障公務人員執行勤務時之人身安全。\n\n四、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修正":"第一百三十五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n\n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現行":"第一百四十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n\n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law_content_id":"04536:04536:1934-10-31-制定:159","說明":"一、近來屢傳公務人員於執行職務時，遭民眾侮辱之情事，不僅妨礙國家公務之執行，亦有損公務人員執法之尊嚴。\n\n二、原條文規定，侮辱公務員者僅需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刑期皆可易科罰金，意即侮辱公務員者，僅需「罰錢」了事，嚇阻力過低，導致公務員遭侮辱之情形一再發生。\n\n三、爰此，擬提高本條刑度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使侮辱公務員情節重大者，得以強制入監服刑，並提高罰金上限。\n\n四、參酌貪汙治罪條例、個人資料保護法等體例，將第二項公署之用語修正為公務機關。","修正":"第一百四十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n\n對於公務機關公然侮辱者亦同。"},{"現行":"第一百四十一條　意圖侮辱公務員或公署，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眾場所之文告者，處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說明":"參酌貪汙治罪條例、個人資料保護法等體例，將第二項公署之用語修正為公務機關，並提高罰金刑度。","修正":"第一百四十一條　意圖侮辱公務員或公務機關，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眾場所之文告者，處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925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