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926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2人","議案名稱":"「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04/LCEWA01_090804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04/LCEWA01_090804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德福"],"連署人":["曾銘宗","蔣乃辛","顏寬恒","費鴻泰","陳超明","陳雪生","許毓仁","柯呈枋","王育敏","廖國棟Sufin‧Siluko","簡東明Uliw．Qaljupayare","徐志榮","柯志恩","蔣萬安","呂玉玲","賴士葆","許淑華","林奕華","林麗蟬","陳玉珍","孔文吉"],"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8-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9-10-04","2019-10-08"],"會議代碼":"院會-9-8-4"},{"會期":"09-08-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10-04","2019-10-08"],"會議代碼":"院會-9-8-4"}],"mtime":"2024-01-18T19:50:4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10-04","last_time":"2019-10-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4","會期":8,"字號":"院總第1409號委員提案第23541號","laws":["01183"],"提案編號":"1409委23541","案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2人，有鑑於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以下稱本法）處理有關妨害公眾安寧案件，對深夜的定義為凌晨零時至五時，部分民眾認為有所不足，妨害公眾安寧的時段認定應調整為夜間，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六時。本席等爰提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深夜」修正為「夜間」，屆時晚上十時過後的喧嘩妨害安寧，警方到場即可適用處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隨著社會變遷，人口逐漸移居都市，都市地狹人稠，若有住戶喧鬧，容易影響周遭住戶安寧。\n二、警察機關受理噪音檢舉案件常見有飼養犬隻吠叫、兒童樓板跑跳、吹（彈）奏樂器、汽機車防盜器及深夜喧嘩等行為產生之噪音。\n三、近三年統計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有關妨害安寧秩序：\n資料來源：警政統計月報","對照表":[{"law_id":"01183","law_name":"社會秩序維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二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n\n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n\n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n\n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law_content_id":"01183:01183:1991-06-29-制定:85","說明":"原條文「深夜」係指凌晨零時起至五時止，修正為「夜間」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六時，以維護民眾居家安寧。","修正":"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n\n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n\n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n\n三、製造噪音或夜間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926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