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926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2人","議案名稱":"「鐵路法第五十六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04/LCEWA01_090804_0003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04/LCEWA01_090804_0003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德福","顏寬恒"],"連署人":["陳超明","呂玉玲","孔文吉","陳雪生","許毓仁","柯呈枋","王育敏","廖國棟Sufin‧Siluko","簡東明Uliw．Qaljupayare","徐志榮","柯志恩","蔣萬安","陳玉珍","許淑華","賴士葆","林奕華","林麗蟬","費鴻泰","曾銘宗","蔣乃辛"],"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8-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9-10-04","2019-10-08"],"會議代碼":"院會-9-8-4"},{"會期":"09-08-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10-04","2019-10-08"],"會議代碼":"院會-9-8-4"}],"mtime":"2024-01-18T19:50:5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10-04","last_time":"2019-10-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4","會期":8,"字號":"院總第380號委員提案第23543號","laws":["02014"],"提案編號":"380委23543","案由":"本院委員林德福、顏寬恒等22人，有鑑於「108年7月3日152次自強號嘉義站旅客攻擊路警事件」，各界呼籲應儘快重新檢討鐵路行車人員安全防護不足問題。在等待鐵路警察到場處理的期間，如何強化第一線鐵路行車人員安全配備，使其能夠防護突發攻擊是當務之急。本席等爰提出「鐵路法第五十六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參照保全業法，鐵路行車人員執行鐵路業務時，應隨身攜帶安全防護裝備，其種類、規格及使用，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列車長身為第一線鐵路行車人員，經常遇到不理性的乘客辱罵或攻擊，由於沒公權力，僅能通報鐵路警察到場協處，只是在等待鐵路警察到場時間，將產生空窗期，一旦旅客暴力動手，鐵路行車人員就會陷入危險。\n二、在歷經多起鐵路、捷運傷害、殺人案件等慘痛經驗後，各界呼籲台鐵應重新檢討鐵路行車人員安全維護，因為列車長及站務員隨時可能面臨乘客攻擊，而危及生命安全。據媒體報導，台鐵局只配發車長一支木棍，且並非每列車都有，鐵路行車人員安全防護功效明顯不足。","對照表":[{"law_id":"02014","law_name":"鐵路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鐵路法第五十六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六條之四　鐵路機構應有效訓練及管理從業人員，使其具備鐵路專業及作業安全技能，並確切瞭解及嚴格遵守鐵路法令。於新進機車車輛或涉及安全之行車設備或技術投入營運前，亦同。\n\n鐵路機構應對行車人員之技能、體格及精神狀態，施行派任前檢查、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經檢查不合基準者，不得派任。已派任者，應暫停或調整其職務。\n\n前項鐵路行車人員之定義、應實施之訓練、技能檢定、體格與精神狀態檢查、實施之方式、項目、週期、合格基準與不合格時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law_content_id":"02014:02014:2014-05-30-修正:69","說明":"當鐵路列車行駛中遇到突發緊急狀況，現狀無法讓鐵路行車人員能在第一時間運用安全防務裝備，保護自身安全，僅能靠無線電呼叫鐵路警察處理。\n\n為強化鐵路行車人員安全，參照保全業法第十四條，讓鐵路行車人員能配備基本防身裝備，爰新增第二與第三項。","修正":"第五十六條之四　鐵路機構應有效訓練及管理從業人員，使其具備鐵路專業及作業安全技能，並確切瞭解及嚴格遵守鐵路法令。於新進機車車輛或涉及安全之行車設備或技術投入營運前，亦同。\n\n鐵路行車人員執行鐵路業務時，應隨身攜帶安全防護裝備。\n前項安全裝備之種類、規格及使用，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n鐵路機構應對行車人員之技能、體格及精神狀態，施行派任前檢查、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經檢查不合基準者，不得派任。已派任者，應暫停或調整其職務。\n\n前項鐵路行車人員之定義、應實施之訓練、技能檢定、體格與精神狀態檢查、實施之方式、項目、週期、合格基準與不合格時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926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