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926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1人","議案名稱":"「鐵路法第八條、第六十八條之一及第六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04/LCEWA01_090804_0003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04/LCEWA01_090804_0003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德福"],"連署人":["陳超明","顏寬恒","蔣乃辛","孔文吉","呂玉玲","許毓仁","王育敏","廖國棟Sufin‧Siluko","簡東明Uliw．Qaljupayare","徐志榮","柯志恩","蔣萬安","許淑華","陳雪生","賴士葆","林奕華","陳玉珍","柯呈枋","林麗蟬","費鴻泰"],"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8-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9-10-04","2019-10-08"],"會議代碼":"院會-9-8-4"},{"會期":"09-08-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10-04","2019-10-08"],"會議代碼":"院會-9-8-4"}],"mtime":"2024-01-18T19:50:5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10-04","last_time":"2019-10-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4","會期":8,"字號":"院總第380號委員提案第23544號","laws":["02014"],"提案編號":"380委23544","案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1人，有鑑於近年妨害鐵路列車長查票事件屢見不鮮，常發生民眾辱罵、攻擊鐵路列車長，更有員警因為處理查票糾紛遭旅客持刀攻擊而殉職。為保障鐵路列車長執勤安全與尊嚴，本席等爰提出「鐵路法第八條、第六十八條之一及第六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比照《醫療法》修法，旅客辱罵鐵路從業人員可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若以強暴、脅迫、恐嚇及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執行鐵路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得易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經由司法院法學資料系統檢索，發現妨害名譽、辱罵台鐵、高鐵列車長事件層出不窮，有旅客因為逃票被抓到而心生不滿、也有要求列車長找座位不滿處理方式而辱罵列車長或是抽煙遭到制止而起衝突。\n二、另據媒體報導，台鐵人員表示旅客糾紛最多的就是補票，幾乎天天上演。近三年每年平均補票金額約在三千萬元到四千萬元，最大原因是沒有主動補票，在車上查驗被加罰五成。","對照表":[{"law_id":"02014","law_name":"鐵路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鐵路法第八條、第六十八條之一及第六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為防護鐵路設施、維護鐵路沿線、站、車秩序及客貨安全，並協助本法執行事項，交通部得商准內政部設置鐵路警察。","law_content_id":"02014:02014:2014-05-30-修正:9","說明":"鐵路機構為鐵路從業人員執行其鐵路業務之場所，其秩序之滋擾或鐵路業務之妨礙，對旅客與鐵路從業人員之權益將有不利影響，為維護社會公益，保障鐵路從業人員安全，爰為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修正":"第八條　為防護鐵路設施、維護鐵路沿線、站、車秩序及客貨安全，並協助本法執行事項，交通部得商准內政部設置鐵路警察。\n\n為保障鐵路業務秩序與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鐵路業務之執行。\n鐵路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鐵路從業人員執行鐵路業務時之安全。\n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n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機制，定期公告鐵路機構受有第二項情事之內容及最終結果。"},{"現行":"第六十八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n\n一、在鐵路軌道或有關設備上堆積、放置或拋擲物品足以妨害行車安全。\n\n二、未經允許，攜帶危險或易燃物進入鐵路路線、場、站或車輛內、未經告知或告知不實而託運危險物品。\n\n三、任意操控鐵路站、車設備，或以他法妨害系統設備正常運作。\n\n四、對行駛中之鐵路列車投擲或發射物品。\n\n五、任意將車廂上鎖或以他法，妨礙鐵路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或危害公共安全。","law_content_id":"02014:02014:2014-05-30-修正:92","說明":"增列違規行為之罰則，並酌修處罰之金額。","修正":"第六十八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n\n一、在鐵路軌道或有關設備上堆積、放置或拋擲物品足以妨害行車安全。\n\n二、未經允許，攜帶危險或易燃物進入鐵路路線、場、站或車輛內、未經告知或告知不實而託運危險物品。\n\n三、任意操控鐵路站、車設備，或以他法妨害系統設備正常運作。\n\n四、對行駛中之鐵路列車投擲或發射物品。\n\n五、任意將車廂上鎖或以他法，妨礙鐵路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或危害公共安全。\n\n六、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者。"},{"現行":"","說明":"本條新增。","修正":"第六十八條之二　毀損鐵路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鐵路業務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對於鐵路從業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鐵路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鐵路從業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926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