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926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6人","議案名稱":"「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04/LCEWA01_090804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04/LCEWA01_090804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柯志恩","蔣乃辛","柯呈枋"],"連署人":["徐志榮","王育敏","江啟臣","馬文君","呂玉玲","林麗蟬","林為洲","許毓仁","曾銘宗","陳玉珍","蔣萬安","林奕華","顏寬恒"],"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8-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9-10-04","2019-10-08"],"會議代碼":"院會-9-8-4"},{"會期":"09-08-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10-04","2019-10-08"],"會議代碼":"院會-9-8-4"}],"mtime":"2024-01-18T19:51:0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10-04","last_time":"2019-10-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4","會期":8,"字號":"院總第1016號委員提案第23546號","laws":["01788"],"提案編號":"1016委23546","案由":"本院委員柯志恩、蔣乃辛、柯呈枋等16人，鑑於建教合作兼顧國家教育、社福及經濟功能，建教生身分為學生，以學習技能為目標，其所領取職業技能訓練之生活津貼，非屬一般傳統僱傭關係下，勞工給付勞務所取得之對價，而究其本質，該職業技能訓練之生活津貼誠屬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同為參加職業訓練而給予之補助費性質，復參酌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等之規定，及中央主管機關函釋之意旨，爰提出「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一條之立法意旨略以：「為健全建教合作制度，保障建教生權益，提升職業教育品質，特制定本法。」，復按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建教合作機構應依建教生訓練契約，給付建教生生活津貼，並提供其生活津貼明細表。」、同條第三項復規定：「生活津貼應按月全額直接給付建教生。但法律另有規定得扣除相關費用者，不在此限。」\n二、復按建教合作制度之創設兼顧國家教育、社福及經濟功能，建教生身分為學生，以學習技能為目標，其所領取職業技能訓練之生活津貼，僅為建教合作機構植於獎補助性質所給予之補貼性質津貼，非為一般傳統僱傭關係下，勞工給付勞務所取得之對價，而究其本質，誠屬同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所稱，參加職業訓練而給予之補助費性質免納所得稅。\n三、然則，現行實務上源於辦理個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建教生泰半被列報受扶養親屬，致使申報人所得數額加計以及級距累進等問題，須扣除一定金額，衍生實領與發給未能相符應之疑義，並逸脫前開制度設計之目的。\n四、有鑑於此，應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條之規範，將生活津貼認列為非屬薪資或勞務所得，免納綜合所得稅及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險費，以符制度構建之政策目的。","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926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