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1002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靜敏等17人","議案名稱":"「護理人員法第八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05/LCEWA01_090805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05/LCEWA01_090805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2237/1084502237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2237/1084502237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2237/108450223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2237/108450223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陳靜敏等17人擬具「護理人員法第八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1204070300400"}],"提案人":["陳靜敏"],"連署人":["何志偉","陳歐珀","黃秀芳","陳素月","余宛如","陳曼麗","尤美女","陳賴素美","吳玉琴","鍾孔炤","施義芳","余天","林靜儀","王榮璋","趙正宇","林淑芬"],"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8-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9-10-15"],"會議代碼":"院會-9-8-5"},{"會期":"09-08-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10-15"],"會議代碼":"院會-9-8-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12-04"],"會議代碼":"委員會-9-8-26-13"}],"mtime":"2024-01-18T19:48:2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10-15","last_time":"2019-12-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5","會期":8,"字號":"院總第1155號委員提案第23554號","laws":["02542"],"提案編號":"1155委23554","案由":"本院委員陳靜敏等17人，鑑於護理人員執業相關法規應能與時俱進反映人力緊繃、執業受限等現況。護理人員於執業時間外仍需接受一定時數繼續教育，並於每六年申請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才得以繼續執業。然護理人力普遍有連續加班現象，又部分地區排班量能不足，可能致使護理人員未能依期限申請更新，為保障護理人員從業不因執業執照未能如期更新而貿然中斷，影響工作權益，擬修正相關條文。又鑒於照護光譜範圍從出生到死亡都有涵蓋，護理機構服務對象便不應侷限特定類型個案，擬修正服務內容，確保法規適用與修正之彈性。爰擬具「護理人員法第八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護理人員法第八條規定護理人員應每六年接受一定時數繼續教育，始得辦理執業執照更新。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護理人員逾期未辦理執業執照更新者，需受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之處罰。\n二、衡量護理人員因維護病患連續性照護需求，造成工作輪班常有延遲下班或持續加班之特性，或有海外研修情形，及偏鄉人力不足難以抽空更換等問題，為顧及實務上可能出現上述情況，保障病患受照護權益及護理人員執業權益，於本法第八條增訂若有正當理由狀況，經檢具證明者，得向原發照機關申期更新經核准者，得於有效期限屆至之日起六個月內補行申請。\n三、護理服務對象非侷限特定類型個案，擬刪除本條文，並於「護理機構分類及設置標準」修正服務內容，確保法規適用與修正之彈性。","對照表":[{"law_id":"02542","law_name":"護理人員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護理人員法第八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護理人員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n\n護理人員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一定時數繼續教育，始得辦理執業執照更新。\n\n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換發、補發、更新與前項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之認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542:02542:2007-01-09-修正:11","說明":"一、護理人員違反第二項規定。需受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n\n二、為顧及實務上可能出現之不便情況諸如連續加班、常時夜班狀、海外研修，或遇偏鄉人力不足難以抽空申請等問題，為確保護理人員之執業不至貿然中斷進而影響病患受照護權益及護理人員執業權益，爰參考專科醫師分科及甄選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於本法第八條第二項增訂但書，明定護理人員有特殊理由未能於執業執照有效期限屆至前申請更新，經檢具書面理由及證明文件，向原發照機關申請延期更新並經核准者，得於有效期限屆至之日起六個月內補行申請。","修正":"第八條　護理人員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n\n護理人員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一定時數繼續教育，始得辦理執業執照更新。但有特殊理由，未能於執業執照有效期限屆至前申請更新，經檢具書面理由及證明文件，向原發照機關申請延期更新並經核准者，得於有效期限屆至之日起六個月內，補行申請。\n\n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換發、補發、更新與前項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之認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十五條　護理機構之服務對象如左：\n\n一、罹患慢性病需長期護理之病人。\n\n二、出院後需繼續護理之病人。\n\n三、產後需護理之產婦及嬰幼兒。","law_content_id":"02542:02542:1991-04-30-制定:18","說明":"本條刪除\n\n一、考量護理照護光譜從出生到死亡，護理機構服務對象非侷限特定類型個案，擬刪除本條文，於「護理機構分類及設置標準」修正服務內容，確保法規適用與修正之彈性。\n\n二、未來「護理機構分類及設置標準」僅有產後護理之家訂有服務對象。","修正":"第十五條　（刪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1002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