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1002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7人","議案名稱":"「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05/LCEWA01_090805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05/LCEWA01_090805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廖國棟Sufin‧Siluko"],"連署人":["林麗蟬","費鴻泰","賴士葆","蔣乃辛","王育敏","簡東明Uliw．Qaljupayare","林德福","呂玉玲","陳玉珍","顏寬恒","陳學聖","馬文君","江啟臣","羅明才","童惠珍","徐志榮"],"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8-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9-10-15"],"會議代碼":"院會-9-8-5"},{"會期":"09-08-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10-15"],"會議代碼":"院會-9-8-5"}],"mtime":"2024-01-18T19:48:3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10-15","last_time":"2019-10-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5","會期":8,"字號":"院總第1082號委員提案第23557號","laws":["06059"],"提案編號":"1082委23557","案由":"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7人，鑑於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規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依上開規定，國家應對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是以，依據語言學、考古學、文化人類學及基因科技等研究發現，臺灣原住民族在臺活動至少已有六千年以上，台灣原住民族文學為台灣文化之瑰寶與獨有之特色，我國應多加利用，推廣我國之軟實力，惟前有文化部因對於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不甚熟稔，導致未能即時予以保存。爰此，要求未來文化內容策進院應納入原住民族之思維，爰修正「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第八條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6059","law_name":"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n\n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n\n二、與提升文化內容之應用及產業化相關之學者、專家。\n\n三、具法律、財務、行銷管理、創新科技等相關之專業人士或對文化內容有重大貢獻之社會公正人士。\n\n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n\n第一項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law_content_id":"06059:06059:2018-12-25-制定:10","說明":"鑑於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規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依上開規定，國家應對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是以，依據語言學、考古學、文化人類學及基因科技等研究發現，臺灣原住民族在臺活動至少已有六千年以上，台灣原住民族文學為台灣文化之瑰寶與獨有之特色，我國應多加利用，推廣我國之軟實力，惟前有文化部因對於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不甚熟稔，導致未能即時予以保存。爰此，要求未來文化內容策進院應納入原住民族之思維， 爰修正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第八條　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n\n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n\n二、與提升文化內容之應用及產業化相關之學者、專家。\n\n三、具法律、財務、行銷管理、創新科技等相關之專業人士或對文化內容有重大貢獻之社會公正人士。\n\n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n\n第一項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n\n第一項第二款董事之原住民人數不得少於該款人數三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1002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