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1003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名稱":"「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05/LCEWA01_090805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05/LCEWA01_090805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8-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9-10-15"],"會議代碼":"院會-9-8-5"},{"會期":"09-08-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10-15"],"會議代碼":"院會-9-8-5"}],"mtime":"2024-01-18T19:48:5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10-15","last_time":"2019-10-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5","會期":8,"字號":"院總第1679號委員提案第23563號","laws":["04318"],"提案編號":"1679委23563","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民選公職人員帶職參選任期有重疊之總統或副總統職位，儘管社會觀感不佳，但在我國選舉實務上仍為常見之現象，為落實民選公職人員對原有選民之政治承諾，避免未完成任期便參與競逐總統或副總統職位，且在競選期間無法全心投入原職位工作，以及若當選總統或副總統職位後，仍能保有原職位全數選舉補助金，甚至在敗選後仍能保有原職位而引發爭議。爰參考美國佛羅里達州等州之相關立法例，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明確規範民選公職人員，若登記為任期有重疊之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應於登記前主動辭職，若未主動辭職則於登記時視為辭職；其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領取之競選費用補貼，則依其原任期未滿之比例繳回。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318","law_name":"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由於我國每逢總統副總統選舉時，現任民選公職人員帶職投入任期有重疊之總統副總統選舉，儘管社會觀感不佳又屢有爭議，仍為我國選舉實務常見之現象。\n\n三、因此，參考美國現今各州法規中，包括亞利桑那州、佛羅里達州、德克薩斯州、喬治亞州與夏威夷州均有限制任期重疊卻仍帶職參選之法規規範，而此限制之合憲性，亦已於1982年的Clements v.Fashing案（457 U.S . 957），已經由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所維持（關於德州的resign-to-run條款）。\n\n四、其中，佛羅里達州亦於2018年，將其原本resign-to-run法，進一步擴張，將本來只限制不得帶職參選任期有重疊之「州職」，擴及「聯邦職」（federal public office），也就是包括眾議員、參議員以及正副總統均在限制之列（Florida Statutes 99.012 Restrictions on individuals qualifying for public office）。\n\n五、綜上，爰明定民選公職人員若登記為任期有重疊之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應於登記前主動辭職，若未主動辭職則於登記時視為辭職。","修正":"第二十七條之一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稱之公職人員於登記為總統副總統選舉之候選人而其原任期在新任總統副總統任期開始時尚未屆滿者，應於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前主動辭職。\n\n未依前項之規定主動辭職者，自登記為總統副總統選舉之候選人起，視為辭職。"},{"現行":"第四十一條　各組候選人選舉得票數達當選票數三分之一以上者，應補貼其競選費用，每票補貼新臺幣三十元。但其最高額，不得超過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n\n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其補貼費用，應由該推薦之政黨領取；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時，應共同具名領取。\n\n第一項候選人競選費用之補貼，應於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次日起二十日內，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核算補貼金額，並通知依連署方式登記之同組候選人，或推薦候選人之政黨，於三個月內掣據，向中央選舉委員會領取。\n\n候選人或政黨未於規定期限內領取競選費用補貼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催告其於三個月內具領；屆期未領者，視為放棄領取。","law_content_id":"04318:04318:2003-10-09-全文修正:49","說明":"一、新增第四項。\n\n二、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統計，2016年代表中國國民黨參選總統之朱立倫先生，其於2014年新北市市長選舉所領取之選舉補助款為2,877萬9,060元；2020年代表中國國民黨參選總統之韓國瑜先生，其於2018年高雄市市長選舉所領取之選舉補助款為2,677萬6,350元，依照我國現行法規，若其於參選總統並當選，則其因參與市長選舉而領取之選舉補助金，仍能全額保留，顯不合理。\n\n三、綜上，未避免民選公職人員帶職參選任期有重疊之總統副總統，除在競選期間無法全心投入原職位工作，若當選總統副總統後，仍能保有原職位全數選舉補助金之爭議。爰提案明定民選公職人員帶職參選任期有重疊之總統副總統時，其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已領取之競選費用補貼，應依其原任期未滿之比例繳回。","修正":"第四十一條　各組候選人選舉得票數達當選票數三分之一以上者，應補貼其競選費用，每票補貼新臺幣三十元。但其最高額，不得超過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n\n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其補貼費用，應由該推薦之政黨領取；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時，應共同具名領取。\n\n第一項候選人競選費用之補貼，應於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次日起二十日內，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核算補貼金額，並通知依連署方式登記之同組候選人，或推薦候選人之政黨，於三個月內掣據，向中央選舉委員會領取。\n\n候選人有第二十七條之一情事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其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後，以書面通知其於三十日內，就其原任期未滿之比例繳回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領取之競選費用補貼，屆期不繳回者，應依法移送強制執行。\n候選人或政黨未於規定期限內領取競選費用補貼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催告其於三個月內具領；屆期未領者，視為放棄領取。"}]}],"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1003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