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1003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絜安等17人","議案名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05/LCEWA01_090805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05/LCEWA01_090805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蔣絜安","陳賴素美"],"連署人":["李麗芬","吳玉琴","余天","鄭運鵬","李俊俋","呂孫綾","江永昌","郭正亮","楊曜","余宛如","蔡易餘","洪宗熠","林俊憲","鄭寶清","何志偉"],"議案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108/11/15","議案流程":[{"會期":"09-08-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9-10-15"],"會議代碼":"院會-9-8-5"},{"會期":"09-08-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10-15"],"會議代碼":"院會-9-8-5"},{"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10-24"],"會議代碼":"委員會-9-8-15-9"},{"會期":"09-08-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查照","日期":["2019-11-15","2019-11-19"],"會議代碼":"院會-9-8-10"},{"會期":"09-08-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19-11-15","2019-11-19"],"會議代碼":"院會-9-8-10"}],"mtime":"2024-01-18T19:49:0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10-15","last_time":"2019-11-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5","會期":8,"字號":"院總第1187號委員提案第23565號","laws":["01175"],"提案編號":"1187委23565","案由":"本院委員蔣絜安、陳賴素美等17人，有鑑於近年來我國改造槍枝風氣橫行，造成我國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安全，且第一線執法人員在執行法定任務時亦暴露於改造槍枝的威脅之中，為改善當前執法人員執法環境與明確管制改造手槍及提高有效嚇阻之罰則，安定我國民心。爰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由於我國改造槍枝橫行且有明確規範及管制類似真槍極易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非法槍枝之必要性，故將本法第一項改為具擊發金屬或子彈裝置者且外型、構造、材質類似真槍並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槍枝者，定義為模擬槍。\n二、為使警察機關對於我國流通之模擬槍枝具通盤性掌握，對於專供外銷及研發業者，增加模擬槍枝列冊登記之條件，以加強行政管理並落實執法。\n三、為警察機關辦案實效之查察模擬槍，能具有更多彈性及蒐證空間，於派員進入模擬槍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對其零組件、成品、半成品、各種簿冊及其他必要之物件實施檢查時，為使其能夠清楚該場所之模擬槍數量、型號、火力等可能造成人員生命危險之因素，爰加入命其提供必要之資料內容。","對照表":[{"law_id":"01175","law_name":"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之一　具打擊底火且外型、構造、材質類似真槍者，為模擬槍。模擬槍，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槍枝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查禁。\n\n模擬槍之輸入，應先取得內政部警政署之同意文件。\n\n製造、販賣、運輸或轉讓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併命其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但專供外銷及研發並向警察機關報備者，不在此限。\n\n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n\n改造模擬槍可供發射金屬或子彈，未具殺傷力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鍰。\n\n警察機關為查察經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得依法派員進入模擬槍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並應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零組件、成品、半成品、各種簿冊及其他必要之物件實施檢查，並得詢問關係人。\n\n前項規定之檢查人員於執行檢查任務時，應主動出示身分證件，並不得妨礙該場所正常業務之進行。\n\n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項之檢查或提供資料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n\n公告查禁前已持有第一項模擬槍之人民或團體，應自公告查禁之日起六個月內，向警察機關報備。於期限內完成報備者，其持有之行為不罰。\n\n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入之。但專供外銷及研發並向警察機關報備或前項情形者，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1175:01175:2005-01-04-修正:24","說明":"一、為明確規範且管制類似真槍極易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非法槍枝。爰此，將第一項具打擊底火之要件修正為具類似真槍之擊發金屬或子彈裝置，使模擬槍之定義範圍更為明確，以降低非法改造槍枝出現之可行性，進而達成維護社會治安之目的。\n\n二、為有效遏止製造、販賣、運輸或轉讓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爰提高罰緩金額。但第二項針對專供外銷及研發而製造、販賣、運輸或轉讓模擬槍之行為，從現行要求相關業者向警察機關報備，再加入列冊登記，以加強行政管理並落實執法。\n\n三、因改造槍枝用以犯罪之機率甚高，將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為有效遏止改造模擬槍行為以確保社會大眾生命、財產、安全等權利，爰提高第三項及第四項之罰緩金額。\n\n四、基於確保辦案實效及避免檢查人員自行檢查與要求業者提供相關資料不盡相同，亦為維護執法之公信力，有放寬警察機關蒐證權限之必要性，爰提案修正本條。","修正":"第二十條之一　具發射金屬或子彈之火藥式擊發裝置且外型、構造、材質類似真槍並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槍枝者，為模擬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查禁。\n\n模擬槍之輸入，應先取得內政部警政署之同意文件。\n\n製造、販賣、運輸或轉讓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併命其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但專供外銷及研發並向警察機關報備並列冊登記者，不在此限。\n\n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鍰。\n\n改造模擬槍可供發射金屬或子彈，未具殺傷力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鍰。\n\n警察機關為查察模擬槍，得依法派員進入模擬槍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並應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零組件、成品、半成品、各種簿冊及其他必要之物件實施檢查，並得詢問關係人及命其提供必要之資料。\n\n前項規定之檢查人員於執行檢查任務時，應主動出示身分證件，並不得妨礙該場所正常業務之進行。\n\n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項之檢查或提供資料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n\n公告查禁前已持有模擬槍之人民或團體，應自公告查禁之日起六個月內，向警察機關報備。於期限內完成報備者，其持有之行為不罰。\n\n模擬槍，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入之。但專供外銷及研發並向警察機關報備並列冊登記者或前項情形者，不在此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1003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