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1003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絜安等18人","議案名稱":"「廣播電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05/LCEWA01_090805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05/LCEWA01_090805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蔣絜安","何志偉"],"連署人":["李麗芬","余天","施義芳","郭正亮","吳玉琴","李俊俋","呂孫綾","江永昌","余宛如","蔡易餘","鍾孔炤","林俊憲","洪宗熠","王定宇","吳焜裕","鄭寶清"],"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8-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9-10-15"],"會議代碼":"院會-9-8-5"},{"會期":"09-08-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10-15"],"會議代碼":"院會-9-8-5"}],"mtime":"2024-01-18T19:49:0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10-15","last_time":"2019-10-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5","會期":8,"字號":"院總第1562號委員提案第23566號","laws":["02406"],"提案編號":"1562委23566","案由":"本院委員蔣絜安、何志偉等18人，有鑑於我國文化與族群多元性日漸蓬勃，且為獎勵及協助各族群推廣、發展該族群之文化，與提升各族群之媒體接近使用權，減少各族群之間資訊及資源之不對稱。爰擬具「廣播電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聯合國《世界語言權利宣言》第一篇第八條第二項也明示：「每個語言社群均有權採取必要之手段，確保其語言的傳播與永存。」基此，為使各語言文化之發展符合上述宣言所提之「各領域充分發展所需之條件」，是故在公共傳播領域方面，對於保障各族群之媒體接近使用權，應予以獎勵與補助，提供其穩定與合宜之發展空間。\n二、我國於1988年「還我母語運動」後，母語復興運動亦日漸蓬勃發展，如「客家基本法」第三條所揭櫫「客語為國家語言之一，與各族群語言平等。人民以客語作為學習語言、接近使用公共服務及傳播資源等權利，應予保障。」\n三、「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二十四條亦指出「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應協助、\n獎勵及補助電影、電視、廣告及廣播使用原住民族語言播出。」\n四、如上開法條所示，為保障少數族群之接近公共服務及接近傳播資源等權利，故修正本法，對於廣播事業領域成績卓著者予以獎勵。","對照表":[{"law_id":"02406","law_name":"廣播電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廣播電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六條　廣播、電視事業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獎勵：\n\n一、宣揚國策或闡揚中華文化，成績卓著者。\n\n二、維護國家或社會安全，具有績效者。\n\n三、辦理國際傳播，對文化交流有重大貢獻者。\n\n四、推行社會教育或公共服務，成績卓著者。\n\n五、參加全國性或國際性比賽，獲得優勝或榮譽者。\n\n六、在邊遠、貧瘠或特殊地區，經營廣播、電視事業、成績卓著者。\n\n七、對廣播、電視學術有重大貢獻，或廣播、電視技術有發明者。\n\n前項獎勵規定，對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與從業人員準用之。","law_content_id":"02406:02406:2015-12-18-修正:53","說明":"我國於西元1987年解嚴後，各項廣播事業、電視節目錄製，已不如過去威權時代，需要以宣揚國策或闡揚中華文化作為基本國策，且為因應我國多元族群文化之意象與逐年增加之各族群人口，且保障少數族群媒體接近使用權之公平性，並挹注資源維持其發展。","修正":"第三十六條　廣播、電視事業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獎勵：\n\n一、宣揚國策、闡揚中華文化、原住民族文化、客家族群文化，成績卓著者。\n\n二、維護國家或社會安全，具有績效者。\n\n三、辦理國際傳播，對文化交流有重大貢獻者。\n\n四、推行社會教育或公共服務，成績卓著者。\n\n五、參加全國性或國際性比賽，獲得優勝或榮譽者。\n\n六、在邊遠、貧瘠或特殊地區，經營廣播、電視事業、成績卓著者。\n\n七、對廣播、電視學術有重大貢獻，或廣播、電視技術有發明者。\n\n前項獎勵規定，對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與從業人員準用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1003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