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1003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絜安等17人","議案名稱":"「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05/LCEWA01_090805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05/LCEWA01_090805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蔣絜安","邱志偉","尤美女"],"連署人":["余宛如","蔡易餘","施義芳","李俊俋","呂孫綾","江永昌","郭正亮","李麗芬","余天","王定宇","鄭寶清","陳賴素美","林俊憲","洪宗熠"],"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8-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9-10-15"],"會議代碼":"院會-9-8-5"},{"會期":"09-08-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10-15"],"會議代碼":"院會-9-8-5"}],"mtime":"2024-01-18T19:49:0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10-15","last_time":"2019-10-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5","會期":8,"字號":"院總第1037號委員提案第23567號","laws":["01126"],"提案編號":"1037委23567","案由":"本院委員蔣絜安、何志偉、尤美女等17人，有鑑於我國已邁入高齡化社會，老人照護與福利政策應為政府施政方針，而現行老人福利法仍有缺漏之處，為保障老人生活及照護品質，並落實老人福利政策，爰擬具「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已邁入高齡化社會，且我國社會具多元族群文化特質，但現行老人福利法僅規定提供原住民老人服務及照顧者，應優先遴用原住民或熟諳原住民文化之人之規定，為確保客家族群老人能夠受到妥善且溝通無礙之照護，對於提供客家族群老人服務及照顧者，亦應優先遴用客語熟練者。\n二、根據客委會民國105年度全國客家人口暨語言調查研究報告指出，客家族群為臺灣第二大主要族群，占總人口16.2%，推估人口總數為381.5萬人。而綜觀歷年調查中，不同定義的客家人口比例呈現增長的趨勢。為確保其族群代表性，主管機關邀集之老人代表應包含客家族群之老人代表。\n三、因現行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於實務方面，若老人曾對負扶養義務者有侵權行為，致使子女不願對其負扶養義務，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規定，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之權利，又此權利係屬形成權，須自法院予以免除確定，始發生扶養義務者對受扶養權利者免除負扶養義務之法律效果。因此儘管負扶養義務者已獲法院判決免除扶養責任，仍需負擔判決確定前之老人安置費用。為補足上述無法溯及既往之不足，去除受父母遺棄之子女，仍需承擔老人安置費用之問題，爰修正本條。另本修正草案亦將老人及其配偶，皆列入主管機關得請求償還之對象，以完善老人安置費用之追償機制，以完善老人安置費用之追償機制。","對照表":[{"law_id":"01126","law_name":"老人福利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各本其職掌，對老人提供服務及照顧。提供原住民老人服務及照顧者，應優先遴用原住民或熟諳原住民文化之人。\n\n前項對老人提供之服務及照顧，得結合民間資源，以補助、委託或其他方式為之；其補助、委託對象、項目、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26:01126:2007-01-12-全文修正:9","說明":"由於我國已邁入高齡化社會，對於使用客語或是原住民族語之被照顧者，恐因語言隔閡，致其無法確實被掌握需求，影響照顧品質。在溝通上發生問題。因此補充本條對於提供客家族群老人服務及照顧者，應優先遴用客語熟練者。","修正":"第八條　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各本其職掌，對老人提供服務及照顧。提供原住民老人服務及照顧者，應優先遴用原住民或熟諳原住民文化之人；提供客家族群老人服務及照顧者，應優先遴用客語熟練者。\n前項對老人提供之服務及照顧，得結合民間資源，以補助、委託或其他方式為之；其補助、委託對象、項目、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九條　主管機關應邀集老人代表、老人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參與整合、諮詢、協調與推動老人權益及福利相關事宜；其中老人代表、老人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老人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並應有原住民老人代表或熟諳原住民文化之專家學者至少一人。\n\n前項之民間機構、團體代表由各該轄區內立案之民間機構、團體互推後由主管機關遴聘之。","law_content_id":"01126:01126:2007-01-12-全文修正:10","說明":"因我國客家族群人口近幾年呈現成長趨勢，為確保其族群代表性，故增列關於客家族群老人代表之細項。","修正":"第九條　主管機關應邀集老人代表、老人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參與整合、諮詢、協調與推動老人權益及福利相關事宜；其中老人代表、老人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老人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並應有原住民老人代表或熟諳原住民文化之專家學者、客家族群老人代表各至少一人。\n\n前項之民間機構、團體代表由各該轄區內立案之民間機構、團體互推後由主管機關遴聘之。"},{"現行":"第二十三條　為協助老人維持獨立生活之能力，增進生活品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輔具服務：\n\n一、輔具之評估及諮詢。\n\n二、提供有關輔具、輔助性之生活用品及生活設施設備之資訊。\n\n三、協助老人取得生活輔具。\n\n消防主管機關應提供前項老人居家消防安全宣導與諮詢。\n\n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獎勵研發老人生活所需之各項輔具、用品及生活設施設備。","law_content_id":"01126:01126:2015-11-20-修正:27","說明":"老人福利政策應為全國一致性政策，中央主管機關應補助裝置假牙，使老人具基本生活品質，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第二十三條　為協助老人維持獨立生活之能力，增進生活品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輔具服務：\n\n一、輔具之評估及諮詢。\n\n二、提供有關輔具、輔助性之生活用品及生活設施設備之資訊。\n\n三、協助老人取得生活輔具。\n\n消防主管機關應提供前項老人居家消防安全宣導與諮詢。\n\n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獎勵研發老人生活所需之各項輔具、用品及生活設施設備。\n\n為維護老人口腔健康，減輕老人經濟負擔，中央主管機關應補助老人裝置假牙，以維持老人生活品質及自尊。\n前項補助假牙裝置之給付範圍、方式等事項，相關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四十一條　老人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老人如欲對之提出告訴或請求損害賠償時，主管機關應協助之。\n\n前項保護及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依老人申請免除之。\n\n第一項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老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於三十日內償還；逾期未償還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law_content_id":"01126:01126:2007-01-12-全文修正:46","說明":"一、為保障老人之老年生活，避免扶養義務人對受扶養人有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致其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使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或職權予以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n\n二、扶養義務人之扶養義務若經法院判決減輕者，主管機關應就其所應負之扶養義務範圍減輕或免除其償還責任；若經免除扶養義務者，自始免除負擔安置費用，以符衡平性及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減免扶養義務之立法目的。\n\n三、修正本條第三項，將老人及其配偶，皆列入主管機關得請求償還之對象，並新增第四項，明定具扶養義務者若經法院判決減輕扶養義務，主管機關應配合減輕或免除其償還責任，經免除扶養義務者，自始免負擔安置費用，以完善老人安置費用之追償機制。","修正":"第四十一條　老人因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老人如欲對之提出告訴或請求損害賠償時，主管機關應協助之。\n\n前項保護及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依老人申請免除之。\n\n第一項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受保護安置老人之配偶、老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於三十日內償還；逾期未償還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向老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請求償還費用後，經法院裁判減輕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之扶養義務，主管機關應就其所應負扶養義務範圍，減輕或免除其償還責任。\n前項所述經免除扶養義務者，自始免負擔安置費用。"}]}],"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1003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