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1003070201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8人","議案名稱":"「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05/LCEWA01_090805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05/LCEWA01_090805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趙天麟"],"連署人":["郭國文","陳素月","陳靜敏","羅致政","陳曼麗","李俊俋","葉宜津","蔣絜安","張宏陸","段宜康","李昆澤","何欣純","吳焜裕","李麗芬","張廖萬堅","洪宗熠","蔡易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8-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9-10-15"],"會議代碼":"院會-9-8-5"},{"會期":"09-08-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10-15"],"會議代碼":"院會-9-8-5"}],"mtime":"2024-01-18T19:49:2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10-15","last_time":"2019-10-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5","會期":8,"字號":"院總第1082號委員提案第23572號","laws":["06059"],"提案編號":"1082委23572","案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8人，鑑於精進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之評鑑規範，爰提出「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本條文部分修正。\n二、立法院預算中心曾於一○八年一月十四日，於〈國防部主管一○八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中指出「行政法人之自評恐過偏主觀且易文過飾非，爰績效評鑑之功能核心即落在由政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所組成之評鑑委員會複評」，更提及若有關審查如由「自評數據及書面說明」所主導，「如此形式重於實質之結果，恐不利年度績效評鑑意欲對其各項目標任務達成途徑及程度是否周妥之確實檢視，以及協助振衰起敝功能之發揮。」可見「自評先行、書審為主，實地訪查並非必須」之制度應為行政法人之評鑑監督機制所避免。為提升行政法人評鑑所欲實現之監督職能效益，體現〈行政法人法〉第十六條之制度精神，俾於本條文第一項明定有關委員所持評鑑理據之形成，需經至文化內容策進院各受評鑑單位實地查證之程序，並將查證內容與評鑑理據之因果關係顯明於評鑑報告，不得僅以文化內容策進院提交之書面資料為據，且鑒於有關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除由監督機關（即文化部）訂定外，亦應會同主管行政法人通案性法制事項之人事行政總處，俾能以更客觀角度檢視有關評鑑流程之規範實際需求，以期精進評鑑之效益。","對照表":[{"law_id":"06059","law_name":"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三條　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院之績效評鑑，其中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且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n\n前項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n\n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n\n一、本院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n\n二、本院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n\n三、本院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n\n四、本院經費核撥之建議。\n\n五、其他有關事項。","law_content_id":"06059:06059:2018-12-25-制定:26","說明":"一、本條文部分修正。\n\n二、立法院預算中心曾於一○八年一月十四日，於〈國防部主管一○八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中指出「行政法人之自評恐過偏主觀且易文過飾非，爰績效評鑑之功能核心即落在由政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所組成之評鑑委員會複評」，更提及若有關審查如由「自評數據及書面說明」所主導，「如此形式重於實質之結果，恐不利年度績效評鑑意欲對其各項目標任務達成途徑及程度是否周妥之確實檢視，以及協助振衰起敝功能之發揮。」可見「自評先行、書審為主，實地訪查並非必須」之制度應為行政法人之評鑑監督機制所避免。為提升行政法人評鑑所欲實現之監督職能效益，體現〈行政法人法〉第十六條之制度精神，俾於本條文第一項明定有關委員所持評鑑理據之形成，需經至文化內容策進院各受評鑑單位實地查證之程序，並將查證內容與評鑑理據之因果關係顯明於評鑑報告，不得僅以文化內容策進院提交之書面資料為據，且鑒於有關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除由監督機關（即文化部）訂定外，亦應會同主管行政法人通案性法制事項之人事行政總處，俾能以更客觀角度檢視有關評鑑流程之規範實際需求，以期精進評鑑之效益。","修正":"第二十三條　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院之績效評鑑，其中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且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n\n前項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會同人事行政總處定之，有關委員所持評鑑理據之形成，需經至本院各受評鑑單位實地查證之程序，並將查證內容與評鑑理據之因果關係顯明於評鑑報告，不得僅以本院提交之書面資料為據。\n\n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n\n一、本院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n\n二、本院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n\n三、本院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n\n四、本院經費核撥之建議。\n\n五、其他有關事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1003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