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1003070201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議案名稱":"「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05/LCEWA01_090805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05/LCEWA01_090805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王育敏","童惠珍","蔣乃辛"],"連署人":["陳宜民","徐志榮","林為洲","林麗蟬","馬文君","曾銘宗","賴士葆","林德福","林奕華","顏寬恒","柯呈枋","簡東明Uliw．Qaljupayare","陳玉珍"],"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8-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9-10-15"],"會議代碼":"院會-9-8-5"},{"會期":"09-08-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10-15"],"會議代碼":"院會-9-8-5"}],"mtime":"2024-01-18T19:49:2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10-15","last_time":"2019-10-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5","會期":8,"字號":"院總第1537號委員提案第23573號","laws":["03631"],"提案編號":"1537委23573","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童惠珍、蔣乃辛等16人，有鑑於現行規定失業者若扶養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失業加給能申請加領10%，最多可加20%，然就業保險法並未將父母納入扶養眷屬，致失業者雙親無法獲得妥善照顧，相對加重失業者的生活負擔，與就業保險法之立法精神有悖。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明定非自願離職退保之被保險人，若有無收入父母須扶養，將計入扶養單位，並放寬申請加領上限至30%，降低我國失業者扶養負擔。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鑑於台灣邁入高齡化社會，扶老比即將達20%，但現行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中，並未將無工作收入的父母列入失業加給的扶養眷屬對象，致失業者雙親無法獲得妥善照顧，相對加重失業者的生活負擔；考慮到一個家庭若同時扶幼與扶老將產生資源排擠，故除了將父母計入扶養單位，更放寬加領上限至30%，使被保險人於失業後可維持基本扶養所需，降低我國失業者扶養負擔。\n二、我國目前失業率已達3.82%，且根據2018年內政部統計，20歲到40歲青壯年未婚人口高達442萬人，新生兒人數更只有18多萬人，其根本原因為結構性失業擴大，又因扶老比邁入20%且有明顯年遞增趨勢，致許多人為長期照顧父母無法抽身就業，而陷入經濟收入短缺的窘境不敢結婚生子，使我國陷入少子少婚高扶養之惡性循環。\n三、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修正草案」，明定非自願離職退保之被保險人，倘若有須扶養之無收入父母，將計入扶養單位，且失業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計至百分之三十，以利被保險人請領失業加給滿足扶養與長照所需，降低我國失業者扶養負擔，健全社會福利制度。","對照表":[{"law_id":"03631","law_name":"就業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之一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計至百分之二十。\n\n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09-03-31-修正:24","說明":"一、有鑑於台灣邁入高齡化社會，扶老比即將達20%，但現行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中，並未將無工作收入的父母列入失業加給的扶養眷屬對象，致失業者雙親無法獲得妥善照顧，相對加重失業者的生活負擔；考慮到一個家庭若同時扶幼與扶老將產生資源排擠，故除了將父母計入扶養單位，更放寬加領上限至30%，使被保險人於失業後可維持基本扶養所需，降低我國失業者扶養負擔。\n\n二、我國目前失業率已達3.82%，且根據2018年內政部統計，20歲到40歲青壯年未婚人口高達442萬人，新生兒人數更只有18多萬人，其根本原因為結構性失業擴大，又因扶老比邁入20%且有明顯年遞增趨勢，致許多人為長期照顧父母無法抽身就業，陷入經濟收入短缺的窘境而不敢結婚生子，使我國陷入少子少婚高扶養之惡性循環。\n\n三、爰修正本條第一項，失業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計至百分之三十，併同修正第二項，增列父母為扶養眷屬，明定被保險人在請領失業給付時，若有扶養父母也能計入扶養眷屬請領加給，以降低失業者扶養負擔。","修正":"第十九條之一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計至百分之三十。\n\n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1003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