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1005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7人","議案名稱":"「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05/LCEWA01_090805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05/LCEWA01_090805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蔣乃辛","陳學聖","高金素梅","李彥秀","林奕華"],"連署人":["沈智慧","鄭天財 Sra Kacaw","陳雪生","許毓仁","許淑華","曾銘宗","陳宜民","童惠珍","林麗蟬","柯志恩","陳玉珍","林德福"],"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8-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9-10-15"],"會議代碼":"院會-9-8-5"},{"會期":"09-08-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10-15"],"會議代碼":"院會-9-8-5"}],"mtime":"2024-01-18T19:49:2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10-15","last_time":"2019-10-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5","會期":8,"字號":"院總第686號委員提案第23575號","laws":["01195"],"提案編號":"686委23575","案由":"本院委員蔣乃辛、陳學聖、高金素梅、李彥秀、林奕華等17人，有鑑於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危老條例），雖於第六條第二項訂有時效獎勵，鼓勵民眾加速申請重建，然而，依據內政部營建署統計，截至108年8月份，全國申請案件數僅373件，共計1,092戶，以目前居住於三十年以上老屋之戶數410萬戶計算，危老條例之申請率不到萬分之一，顯然過低。再者，與都更案件相比，以台北市為例，都更成功個案，整合期平均需要4年，而危老條例第五條規定，申請重建計畫時，需取得重建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計畫申請門檻較都更案為高，應給予更長之獎勵時效，本席爰提出「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加速民眾申請危老建築重建，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危老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訂定時效獎勵，於條例施行三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之獎勵。\n二、依據內政部營建署統計，危老條例自106年5月施行以來，全國申請案件數僅373件，共計1092戶，遠低於當初營建署訂定的30萬戶目標，以全國居於30年以上老舊建物之410萬戶計算，申請率更未達萬分之一。\n三、據統計，台北市之都更案件，自劃定都更範圍至權利變更完成，整合期平均為4年，而危老條例之案件申請，需重建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門檻更較都更案為高，理應延長獎勵時效，以鼓勵民眾提出重建申請。","對照表":[{"law_id":"01195","law_name":"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其實際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三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一五倍之原建築容積，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施行細則規定基準容積及增加建築容積總和上限之限制。\n\n本條例施行後三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之獎勵，不受前項獎勵後之建築容積規定上限之限制。\n\n依第三條第二項合併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其超過一千平方公尺部分，不適用前二項規定。\n\n依本條例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不得同時適用其他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n\n第一項建築容積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95:01195:2017-04-25-制定:6","說明":"一、為加速民眾申請危老建築重建，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危老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訂定時效獎勵，於條例施行三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之獎勵。\n\n二、依據內政部營建署統計，危老條例自106年5月施行以來，全國申請案件數僅373件，共計1092戶，遠低於當初營建署訂定的30萬戶目標，以全國居於30年以上老舊建物之410萬戶計算，申請率更未達萬分之一。\n\n三、據統計，台北市之都更案件，自劃定都更範圍至權利變更完成，整合期平均為4年，而危老條例之案件申請，需重建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門檻更較都更案為高，理應延長獎勵時效，以鼓勵民眾提出重建申請。","修正":"第六條　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其實際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三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一五倍之原建築容積，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施行細則規定基準容積及增加建築容積總和上限之限制。\n\n本條例施行後六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之獎勵，不受前項獎勵後之建築容積規定上限之限制。\n\n依第三條第二項合併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其超過一千平方公尺部分，不適用前二項規定。\n\n依本條例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不得同時適用其他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n\n第一項建築容積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1005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