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1007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宗熠等21人","議案名稱":"「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06/LCEWA01_090806_0000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06/LCEWA01_090806_0000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洪宗熠","吳琪銘","林俊憲","劉建國"],"連署人":["邱議瑩","劉世芳","李俊俋","黃秀芳","張宏陸","邱志偉","鄭寶清","蘇巧慧","陳素月","李麗芬","趙天麟","蔣絜安","吳焜裕","陳曼麗","趙正宇","呂孫綾","莊瑞雄"],"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8-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9-10-18","2019-10-22"],"會議代碼":"院會-9-8-6"},{"會期":"09-08-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10-18","2019-10-22"],"會議代碼":"院會-9-8-6"}],"mtime":"2024-01-18T19:46:5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10-18","last_time":"2019-10-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6","會期":8,"字號":"院總第686號委員提案第23577號","laws":["01195"],"提案編號":"686委23577","案由":"本院委員洪宗熠、吳琪銘、林俊憲、劉建國等21人，有鑑於台灣於2018年起轉為高齡社會，而30年屋齡以上房屋逐年增長，但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改善核准戶數仍舊偏低，為提升建築安全與改善居住環境應延長容積獎勵期限，以利重建之推動，爰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2015年英國勞合社與劍橋大學風險研究中心發表一份針對全球301個主要城市進行風險評估調查報告，指出未來十年內，台北、東京、首爾、馬尼拉及紐約在面對災難時是全球前5個最脆弱的城市。而台灣甫於1999年921大地震後，針對耐震設計做出規範，因此興建超過20年的建築物，往往未符合耐震5級以上的規定。\n二、2016年內政部提出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草案時指出，屋齡30年以上建築全國約384萬戶，且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公共管線老舊、加蓋違建嚴重、消防設施不完備等問題亟待解決。時至今日，依108年第一季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臺統計，全國30年以上建築高達410萬戶，已增加逾26萬戶；而國家發展委員會更指出，我國已於2018年更轉為高齡社會，65歲以上高齡者約佔人口結構15%，推估將於2026年邁入超高齡社會，顯示出對於無障礙居住環境之需求日益提升，危險老舊建物改善刻不容緩。\n三、有鑑於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在106年5月10日公布施行，而內政部評估未符合耐震標準者高達154萬戶，但截至108年7月底止，全國申請核准通過重建計畫案件僅203件（約923戶），約占未符合耐震標準戶數的6%，顯示重建改善戶數仍舊偏低。究其原因，係因前開條例規定，須通過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才能納入獎勵對象；第七條更規定：「依本條例實施重建者，其建蔽率及建築物高度得酌予放寬；其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致使民眾對政策抱持觀望心態導致申請重建計畫數偏低。且6都針對相關建蔽率與高度放寬檢討時程皆花費1年以上，加上進行結構安全性評估尚須花費一定時間。為使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能持續推行，以符合提升建築安全與改善居住環境之立法目的，應予以延長容積獎勵期限，遂修正第六條第二項。","對照表":[{"law_id":"01195","law_name":"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其實際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三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一五倍之原建築容積，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施行細則規定基準容積及增加建築容積總和上限之限制。\n\n本條例施行後三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之獎勵，不受前項獎勵後之建築容積規定上限之限制。\n\n依第三條第二項合併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其超過一千平方公尺部分，不適用前二項規定。\n\n依本條例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不得同時適用其他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n\n第一項建築容積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95:01195:2017-04-25-制定:6","說明":"有鑑於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迄今，全國申請核准通過重建計畫案件數偏低，而容積獎勵截止卻迫在眉睫。為使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能持續推行，以符合提升建築安全與改善居住環境之立法目的，應予以延長容積獎勵期限，遂修正第二項。","修正":"第六條　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其實際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三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一五倍之原建築容積，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施行細則規定基準容積及增加建築容積總和上限之限制。\n\n本條例施行後四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之獎勵，不受前項獎勵後之建築容積規定上限之限制。\n\n依第三條第二項合併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其超過一千平方公尺部分，不適用前二項規定。\n\n依本條例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不得同時適用其他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n\n第一項建築容積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1007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