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1008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8人","議案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06/LCEWA01_090806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06/LCEWA01_090806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柯志恩"],"連署人":["孔文吉","陳玉珍","許毓仁","徐志榮","江啟臣","馬文君","林為洲","王育敏","呂玉玲","林麗蟬","蔣萬安","林奕華","曾銘宗","蔣乃辛","羅明才","柯呈枋","賴士葆"],"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8-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9-10-18","2019-10-22"],"會議代碼":"院會-9-8-6"},{"會期":"09-08-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10-18","2019-10-22"],"會議代碼":"院會-9-8-6"}],"mtime":"2024-01-18T19:47:1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10-18","last_time":"2019-10-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6","會期":8,"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23584號","laws":["03616"],"提案編號":"1542委23584","案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8人，有鑑於少子化為國安危機，為鼓勵國人生育，政府應打造良好育兒職場環境。惟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雇主給予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產假「八星期」，其計算方式包含勞工應享有之周休二日，若扣除周休二日共十六天，產假實際上僅剩四十天，恐無法提供婦女產後完整休養。然「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中，婦女分娩前後產假以「天數」計算，計算方式並不包含六日，致兩者產假計算方式，顯有不平等之處，實有修法之必要。爰提案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將產假由現行八星期提升為十星期，以鼓勵婦女生產，完善婦女生育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規範產假為八星期，其計算方式包含勞工應享有之周休二日。惟一例一休通過後，勞動基準法明定周休二日為勞工法定基本權益，目前全台亦有近八成勞工皆享有周休二日。產假為婦女享有完整修養之權益，不應包含勞工原有休息天數。現行產假規範扣除周休二日後，產假實際上僅剩四十天，恐無法提供婦女產後完整休養。對職場婦女而言，亦為變相減少產假天數，實有修法必要。\n二、現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四款，分娩前後共給予五十天產假，其產假以天數計算，並不包含周休二日，使婦女可享有產後完整休養。對多數勞工而言，公務員產假天數明顯多勞工十天，兩者顯有不平等之情形。為鼓勵勞工婦女生產，解決少子化問題，實有修法增加勞工產假之必要。\n三、爰此，提案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修正草案」，將現行女性受雇者分娩前後產假由八星期改為十星期，使其產假天數與公務人員相同，以友善婦女生育環境，鼓勵婦女生產。","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n\n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n\n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n\n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14-11-21-修正:20","說明":"一、根據「世界人口綜述（World Population Review）」2019年版各國出生率排名報告，台灣於200個國家中排名吊車尾，平均每名婦女只生1.218名孩子，顯見少子化已成為國安危機。然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規範產假為八星期，其計算方式包含勞工應享有之周休二日。惟在一例一休通過之後，勞動基準法明定周休二日為勞工法定基本權益，目前全台亦有近八成勞工皆享有周休二日。若將產假天數扣除周休二日，產假實際上僅剩四十天，恐無法提供婦女產後完整休養。對職場婦女而言，等於是變相減少產假天數，實有修法必要。\n\n二、現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四款，分娩前後共給予五十天產假，其產假以天數計算，並不包含周休二日，使婦女可享有產後完整休養。對多數勞工而言，公務員產假天數明顯多勞工十天，兩者顯有不平等之情形。為鼓勵勞工婦女生產，解決少子化問題，實有修法增加勞工產假之必要。\n\n三、爰提案修正本條第一項，將現行女性受雇者分娩前後產假由八星期改為十星期，使其產假天數與公務人員相同，以友善婦女生育環境，鼓勵婦女生產。","修正":"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十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n\n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n\n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n\n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1008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