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1008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8人","議案名稱":"「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06/LCEWA01_090806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06/LCEWA01_090806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許毓仁"],"連署人":["王育敏","徐志榮","林奕華","孔文吉","簡東明Uliw．Qaljupayare","李彥秀","蔣乃辛","林德福","林麗蟬","曾銘宗","陳雪生","陳玉珍","柯呈枋","陳學聖","童惠珍","鄭天財 Sra Kacaw","顏寬恒"],"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8-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9-10-18","2019-10-22"],"會議代碼":"院會-9-8-6"},{"會期":"09-08-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10-18","2019-10-22"],"會議代碼":"院會-9-8-6"}],"mtime":"2024-01-18T19:47:1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10-18","last_time":"2019-10-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6","會期":8,"字號":"院總第225號委員提案第23587號","laws":["01655"],"提案編號":"225委23587","案由":"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8人，有鑑於納稅者權利保護法關於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之人員選任方式，係由財政部之稅務人員以任務編組之方式兼任，又由財政部批核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之考績，實有球員兼裁判之虞，是否能真正落實對納稅者之權利保護，令人存疑，爰提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範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係由財政部之稅務人員以任務編組之方式兼任，由財政部批核其考績，其公正性及獨立性備受質疑。\n二、全球並無任何國家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係由稅捐稽徵機關內部之人員兼任，我國球員兼裁判之立法設計實有必要予以改善，始得落實對納稅者之權利保護，並取得納稅者之信任。\n三、爰修正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將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改為由稅捐稽徵機關委任第三方稅務專業人士，亦即稅務稽徵機關以外之外部人員擔任之。並刪除同條第四項將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業務辦理情形列入年度稽徵業務考核項目之規定。","對照表":[{"law_id":"01655","law_name":"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　稅捐稽徵機關應主動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並以任務編組方式指定專人為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辦理下列事項：\n\n一、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n\n二、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n\n三、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之諮詢與協助。\n\n四、每年提出納稅者權利保護之工作成果報告。\n\n前項所定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於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得為必要之調查。\n\n稅捐稽徵機關應將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之姓名及聯絡方式報財政部備查，並於網站公告之；人員有所變動時，亦同。\n\n第一項辦理情形，財政部得隨時派員抽查之，並列入年度稽徵業務考核項目。","law_content_id":"01655:01655:2016-12-09-制定:20","說明":"一、現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範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係由財政部之稅務人員以任務編組之方式兼任，由財政部批核其考績，其公正性及獨立性備受質疑。\n\n二、全球並無任何國家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係由稅捐稽徵機關內部之人員兼任，我國球員兼裁判之立法設計實有必要予以改善，始得落實對納稅者之權利保護，並取得納稅者之信任。\n\n三、爰修正本條第一項之規定，將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改為由稅捐稽徵機關委任第三方稅務專業人士，亦即稅務稽徵機關以外之外部人員擔任之。並刪除第四項將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業務辦理情形列入年度稽徵業務考核項目之規定。","修正":"第二十條　稅捐稽徵機關應主動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並委任第三方稅務專業人士為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辦理下列事項：\n\n一、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n\n二、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n\n三、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之諮詢與協助。\n\n四、每年提出納稅者權利保護之工作成果報告。\n\n前項所定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於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得為必要之調查。\n\n稅捐稽徵機關應將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之姓名及聯絡方式報財政部備查，並於網站公告之；人員有所變動時，亦同。\n\n第一項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之選任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1008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