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1009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8人","議案名稱":"「老人福利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06/LCEWA01_090806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06/LCEWA01_090806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何欣純","黃國書"],"連署人":["郭正亮","陳亭妃","葉宜津","洪宗熠","呂孫綾","蔡易餘","羅致政","李麗芬","鄭運鵬","李昆澤","張廖萬堅","鄭寶清","陳曼麗","李俊俋","王榮璋","鍾佳濱"],"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8-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9-10-18","2019-10-22"],"會議代碼":"院會-9-8-6"},{"會期":"09-08-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10-18","2019-10-22"],"會議代碼":"院會-9-8-6"}],"mtime":"2024-01-18T19:47:4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10-18","last_time":"2019-10-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6","會期":8,"字號":"院總第1037號委員提案第23594號","laws":["01126"],"提案編號":"1037委23594","案由":"本院委員何欣純、黃國書等18人，鑑於台灣已進入高齡社會，政府相關單位及民間正積極推動長照相關政策，故為完善國家長期照顧政策，提升老人福利機構服務品質，保障入住老人福利機構者權益，避免長者入住相關機構遭受虐待或其他危害身心健康情事發生，應參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提高罰金且違規行為情節嚴重者，公布其機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爰提出「老人福利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按照行條文規定，老人福利機構若有虐待、妨害老人身心健康、足以影響老人身心健康、提供不安全之設施設備者。僅有罰金及令其限期改善之處罰，對於違規情節重大者，並未有像其他條文，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公布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之規定。故為強化主管機關監督之責，讓業者有限期改善之壓力；同時維護民眾知的權益，並提升裁罰的嚇阻力，現行條文應參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違規情節嚴重者，公布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對照表":[{"law_id":"01126","law_name":"老人福利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老人福利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八條　老人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再限期令其改善：\n\n一、虐待、妨害老人身心健康或發現老人受虐事實未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n\n二、提供不安全之設施設備或供給不衛生之餐飲，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者。\n\n三、經主管機關評鑑為丙等或丁等或有其他重大情事，足以影響老人身心健康者。","law_content_id":"01126:01126:2007-01-12-全文修正:54","說明":"一、本條文修正第一項。\n\n二、本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若有虐待、妨害老人身心健康、足以影響老人身心健康、提供不安全之設施設備者。僅有罰金及令其限期改善之處罰，對於違規情節重大者，並未有像其他條文，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公布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之規定。故為強化主管機關監督之責，讓業者有限期改善之壓力；同時維護民眾知的權益，並提升裁罰的嚇阻力，現行條文應參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提高罰金且違規情節嚴重者，公布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修正":"第四十八條　老人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再限期令其改善；情節嚴重者，公布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n一、虐待、妨害老人身心健康或發現老人受虐事實未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n\n二、提供不安全之設施設備或供給不衛生之餐飲，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者。\n\n三、經主管機關評鑑為丙等或丁等或有其他重大情事，足以影響老人身心健康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1009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