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1009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8人","議案名稱":"「老人福利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06/LCEWA01_090806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06/LCEWA01_090806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何欣純","黃國書"],"連署人":["李昆澤","郭正亮","陳亭妃","葉宜津","洪宗熠","呂孫綾","蔡易餘","羅致政","李麗芬","鄭運鵬","張廖萬堅","鄭寶清","陳曼麗","李俊俋","王榮璋","鍾佳濱"],"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8-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9-10-18","2019-10-22"],"會議代碼":"院會-9-8-6"},{"會期":"09-08-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10-18","2019-10-22"],"會議代碼":"院會-9-8-6"}],"mtime":"2024-01-18T19:47:4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10-18","last_time":"2019-10-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6","會期":8,"字號":"院總第1037號委員提案第23595號","laws":["01126"],"提案編號":"1037委23595","案由":"本院委員何欣純、黃國書等18人，鑑於台灣已進入高齡社會，且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從102年到105年老人保護案件，從過去三千多件激增到七千多件，顯示老人受暴情形近年有增加的趨勢。雖現行針對施虐者有施以家庭教育及輔導，但其所規定上課時數與拒絕上課之罰金皆遠低於其他法規，故為有落實家庭教育輔導課程，並有效防止老人受虐的情況發生，確實有必要提高現行時數與拒絕上課罰金之必要。爰提出「老人福利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113家暴專線設置後，家暴案通報量逐年上升，近年每年均通報超過十萬件，其中老人保護通報案從102年的3,624件增加至106年的7,473件，五年來增加三千多件。另根據衛福部統計資料，65歲以上通報家暴人數，2017年為9,083人、2018年9,805人，顯示老人受暴情形呈現逐年增加的趨勢。\n二、衛福部分析老人虐待增加可能與高齡社會有關，再加上小家庭愈來愈多，照顧幫手變少、照顧者壓力增加，使家庭支持力下降而出現危機。因此當老人受虐案件發生時，如何透過家庭教育與輔導課程讓暴力不再發生，就顯得相當重要。然按照現行條文，現行的上課時數規定皆低於其他法規。故為落實保障老人福利，強化違法者之家庭教育，爰參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提高家庭教育輔導課程之時數並同時提高拒絕上課之罰金。","對照表":[{"law_id":"01126","law_name":"老人福利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老人福利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二條　老人之扶養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老人之人違反前條情節嚴重者，主管機關應對其施以四小時以上二十小時以下之家庭教育及輔導。\n\n依前項規定接受家庭教育及輔導，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者，得申請延期。\n\n不接受第一項家庭教育及輔導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law_content_id":"01126:01126:2015-11-20-修正:59","說明":"一、本條文修正第一項及第三項。\n\n二、按照現行條文，現行的上課時數規定皆低於其他法規。故為落實保障老人福利，強化違法者之家庭教育，爰參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提高家庭教育輔導課程之時數並同時提高拒絕上課之罰金。","修正":"第五十二條　老人之扶養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老人之人違反前條情節嚴重者，主管機關應對其施以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家庭教育及輔導。\n\n依前項規定接受家庭教育及輔導，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者，得申請延期。\n\n不接受第一項家庭教育及輔導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1009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