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1014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8人","議案名稱":"「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06/LCEWA01_090806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06/LCEWA01_090806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廖國棟Sufin‧Siluko"],"連署人":["孔文吉","陳超明","顏寬恒","陳玉珍","簡東明Uliw．Qaljupayare","周陳秀霞","陳雪生","曾銘宗","費鴻泰","林德福","林為洲","呂玉玲","童惠珍","李彥秀","江啟臣","徐志榮","蔣萬安"],"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8-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9-10-18","2019-10-22"],"會議代碼":"院會-9-8-6"},{"會期":"09-08-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10-18","2019-10-22"],"會議代碼":"院會-9-8-6"}],"mtime":"2024-01-18T19:47:5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10-18","last_time":"2019-10-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6","會期":8,"字號":"院總第1687號委員提案第23598號","laws":["01233"],"提案編號":"1687委23598","案由":"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8人，鑑於蔡總統業於總統原住民族政見說明「重視原住民族健康權，消弭福利與醫療照護的不均等」並表示「推動《原住民族健康法》立法，依據『因族因地制宜』及『在地化』的原則，協助原住民各族參與訂定符合文化及區域需求的健康服務計畫」，惟執政至今業近三年，未見原住民族健康法案之立法與彌平原住民族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之有效措施。是以，在政府有確切方案與數據證明業彌平平均餘命差距前，應有其他補償措施，如：《國民年金法》或《長照法》擴大適用五十五歲以上之原住民。爰提案修正「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三條條文，填補漏未規範五十五歲以上原住民農民補償措施，並同意中央主管機關定期檢討，已建立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233","law_name":"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老年農民，應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件：\n\n一、年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者。\n\n二、申領時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農民且加保年資合計十五年以上者，或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漁會甲類會員且會員年資合計十五年以上者。\n\n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已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且持續加保，於申領時加保年資合計六個月以上未滿十五年者，其老年農民之資格條件不受前項第二款限制，並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金額減半發給福利津貼。\n\n已領取福利津貼之老年農民，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後，未符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條件之一者，停止發給福利津貼至其原因消失之當月止。","law_content_id":"01233:01233:2014-06-27-修正:3","說明":"一、查內政部統計資料顯示，106年原住民零歲平均餘命為72.22歲，較全體國民零歲平均餘命低8.16歲，原住民族平均餘命較低，必須經由改善其經濟條件、生活環境及公共衛生等方面來著手，尤應致力改善原住民族地區醫療衛生水準，建構普及性之醫療照護體系，以消弭族群之間的差異，惟為延長原住民族平均餘命之相關措施，如：強化原住民族地區醫療照護設施與服務、扶植在地醫事人力、提供各項支援策略等措施，仍待衛福部《2025衛生福利政策白皮書》，賡續推動各項衛生福利政策，改善原鄉及偏鄉之醫療資源問題，共同提升原住民健康，合先敘明。\n\n二、次查上開原因，在改善原鄉及偏鄉之醫療資源問題前，針對原住民平均餘命導致不平等之問題，法律上業有其他補償措施，如：針對原住民公教人員部分，《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中自願退休年齡從六十五歲降低為五十五歲；針對一般原住民部分，《國民年金法》中原住民給付亦從五十五歲開始適用；針對國民長照2.0政策上，《長照法》亦擴大服務至五十五歲失能老人等，這些皆是有效縮短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之補償措施，上開措施皆立意良善，惟因相關措施散布在各作用法規，爰導致原住民農民漏未規範。\n\n三、再查原住民截至一百零七年底從事農林漁牧業人口占全體之9.37%，十五歲以上人口約為449,484人，而五十五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之人口約為6,067人，依本法目前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要件計算之，每年僅約多支付2.6億新台幣做為彌平原住民農民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之補償措施。\n\n四、綜上，本案為彌平原住民農民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之補償措施，依據衛生福利部《2025衛生福利政策白皮書》，賡續推動各項衛生福利政策或能彌平平均餘命差距之問題，爰增加但書配合原住民平均餘命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之縮短，逐步提高年齡至六十歲並同意中央主管機關定期檢討。","修正":"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老年農民，應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件：\n\n一、年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者。\n\n二、申領時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農民且加保年資合計十五年以上者，或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漁會甲類會員且會員年資合計十五年以上者。\n\n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已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且持續加保，於申領時加保年資合計六個月以上未滿十五年者，其老年農民之資格條件不受前項第二款限制，並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金額減半發給福利津貼。\n\n已領取福利津貼之老年農民，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後，未符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條件之一者，停止發給福利津貼至其原因消失之當月止。\n\n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年滿六十五歲之年齡，於具原住民身分者，降為五十五歲。但同一期間符合國民年金法第五十三條請領資格者，僅得擇一領取。\n\n本條例修正後，應配合原住民平均餘命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之縮短，逐步提高年齡至六十歲，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每五年檢討一次，報行政院核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1014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