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1016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7人","議案名稱":"「兵役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07/LCEWA01_090807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07/LCEWA01_090807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趙天麟"],"連署人":["何欣純","陳賴素美","洪宗熠","陳曼麗","林靜儀","余天","吳秉叡","林淑芬","陳靜敏","羅致政","趙正宇","吳焜裕","何志偉","林昶佐","李俊俋","鍾佳濱"],"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8-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19-10-25","2019-10-29"],"會議代碼":"院會-9-8-7"},{"會期":"09-08-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10-25","2019-10-29"],"會議代碼":"院會-9-8-7"}],"mtime":"2024-01-18T19:46:0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10-25","last_time":"2019-10-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7","會期":8,"字號":"院總第159號委員提案第23606號","laws":["01417"],"提案編號":"159委23606","案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7人，鑑於現行兵役法第四十三條第八款中，有關其「不可抗力」要件之定義解釋，國防部就解釋該款而為之現行函釋內容，與各國法「不可抗力」之解釋相去甚遠，惟若逕依其傳統定義加以適用亦不符合國防需求，令有關召集之主管機關失其現有行政裁量彈性空間，爰提出「兵役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本條第八款修正，並新增第二項。\n二、查「不可抗力」之文義解釋，係「人力不能抗拒」且「縱加以最嚴密之注意亦無法避免」，該要件之比較法解釋，亦可考自法國法「不可預見」、「無法抗拒」、「外來性」；德國法「外來作用」、「異常」、「不可避免」；英國法之「外在事件」、「極端狀況改變」及美國法之「異常」、「無法預期」與「無法避免」（以上參自宋泓璟《不可抗力之研究》，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1.6，頁163），惟檢視該要件之內涵與意義，均難與國防部於2015年6月5日頒定之國動全防字第1040000366號函所示，現行以補充本條文之「執行兵役法第四十三條免除本次教育、點閱、勤務召集範圍基準表」之第八款補充規定之「不可抗力」之十項因素相提並論。如「交通延誤」、「兄弟姊妹在營」、「參加國家考試」等「人為」因素，依我國最高法院傳統實務見解並非屬於「不可抗力」之解釋範疇內（參最高法院第六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六六五號判決）。\n三、晚近實務見解又指出，海盜、內戰、暴動、叛亂、內亂、革命「近於」、「幾近」不可抗力（參最高法院第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一號判決），若採寬鬆解釋，亦難認為此類情事「不可抗力」即能依照該款令役男免於召集。而就體系論，本條文各款除第一款外，均難認定屬於「不可抗力」情形者，概括條款卻限定於「不可抗力」亦有行為非難程度不一、輕重失衡之虞，在在顯示「不可抗力」應屬民事契約法領域適用之要件，與國防事務規範之目的、功能皆要屬有間，故於不變動國防部召集現有實務之情況下，應將「不可抗力」修正為「特殊事由」方屬妥適。\n四、新增第二項，規範修正後之第一項第八款「特殊事由」標準由國防部另定之。","對照表":[{"law_id":"01417","law_name":"兵役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兵役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三條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定者，得免除本次之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n\n一、患病不堪行動者。\n\n二、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必須本人處理者。\n\n三、中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n\n四、民意代表正值開會期中者。\n\n五、因事赴國外者。\n\n六、航行國外之船員，正在航行中者。\n\n七、有犯罪嫌疑在羈押中，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n\n八、其他因不可抗力而無法應召者。","law_content_id":"01417:01417:2000-01-15-全文修正:51","說明":"一、本條第八款修正，並新增第二項。\n\n二、查「不可抗力」之文義解釋，係「人力不能抗拒」且「縱加以最嚴密之注意亦無法避免」，該要件之比較法解釋，亦可考自法國法「不可預見」、「無法抗拒」、「外來性」；德國法「外來作用」、「異常」、「不可避免」；英國法之「外在事件」、「極端狀況改變」及美國法之「異常」、「無法預期」與「無法避免」（以上參自宋泓璟《不可抗力之研究》，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1.6，頁163），惟檢視該要件之內涵與意義，均難與國防部於2015年6月5日頒定之國動全防字第1040000366號函所示，現行以補充本條文之「執行兵役法第四十三條免除本次教育、點閱、勤務召集範圍基準表」之第八款補充規定之「不可抗力」之十項因素相提並論。如「交通延誤」、「兄弟姊妹在營」、「參加國家考試」等「人為」因素，依我國最高法院傳統實務見解並非屬於「不可抗力」之解釋範疇內（參最高法院第六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六六五號判決）。\n\n三、晚近實務見解又指出，海盜、內戰、暴動、叛亂、內亂、革命「近於」、「幾近」不可抗力（參最高法院第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一號判決），若採寬鬆解釋，亦難認為此類情事「不可抗力」即能依照該款令役男免於召集。而就體系論，本條文各款除第一款外，均難認定屬於「不可抗力」情形者，概括條款卻限定於「不可抗力」亦有行為非難程度不一、輕重失衡之虞，在在顯示「不可抗力」應屬民事契約法領域適用之要件，與國防事務規範之目的、功能皆要屬有間，故於不變動國防部召集現有實務之情況下，應將「不可抗力」修正為「特殊事由」方屬妥適。\n\n四、新增第二項，規範修正後之第一項第八款「特殊事由」標準由國防部另定之。","修正":"第四十三條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定者，得免除本次之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n\n一、患病不堪行動者。\n\n二、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必須本人處理者。\n\n三、中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n\n四、民意代表正值開會期中者。\n\n五、因事赴國外者。\n\n六、航行國外之船員，正在航行中者。\n\n七、有犯罪嫌疑在羈押中，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n\n八、其他因特殊事由而無法應召者\n\n前項第八款特殊事由標準由國防部另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1016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