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1016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6人","議案名稱":"廢止「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07/LCEWA01_090807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07/LCEWA01_090807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趙天麟","何志偉","羅致政"],"連署人":["洪宗熠","陳曼麗","林靜儀","何欣純","陳賴素美","林淑芬","陳靜敏","吳焜裕","鍾佳濱","趙正宇","余天","林昶佐","李俊俋"],"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8-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9-10-25","2019-10-29"],"會議代碼":"院會-9-8-7"},{"會期":"09-08-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10-25","2019-10-29"],"會議代碼":"院會-9-8-7"}],"mtime":"2024-01-18T19:46:0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10-25","last_time":"2019-10-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7","會期":8,"字號":"院總第471號委員提案第23608號","laws":["01301"],"提案編號":"471委23608","案由":"本院委員趙天麟、何志偉、羅致政等16人，鑑於「駐外機構組織通則」已於101年9月1日施行以及組織調整後之「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勞動部組織法」、「科技部組織法」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分別於103年1月1日、同年2月17日、同年3月3日及107年4月28日施行；查各駐外機構設置法源已於「駐外機構組織通則」整合以及各機關之駐外法源均已完備，「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已無續行適用之必要，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規定，提案將「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予以廢止。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外交部已於100年1月27日，因應當時行政院新架構調整，經檢討政府部門職能及組織之設置，擬具旨揭組織改造配套法案「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草案取代「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該通則經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於101年1月20日三讀通過，於101年2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02289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3條，於101年9月1日生效。\n二、我國過去駐外機構設置法源龐雜且法律位階不一，由外交部所主管者計有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及中華民國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組織規程；經濟部有經濟部駐外經濟商務機構組織規則；教育部有教育部駐外文化機構設置規則；行政院新聞局有行政院駐外新聞機構組織通則；僑委會則依據僑務委員會駐外僑務工作人員設置規則派員駐外；另其他機關派員駐外法源則依據其組織法或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駐外辦理主管業務。而今「駐外機構組織通則」已參酌國際慣例及固有法源，整合各機關駐外法源。目前各政府機關，皆以「駐外機構組織通則」作為派用駐外人員之法依據，包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文化部組織法」、「僑務委員會組織法」、「外交部組織法」、「教育部組織法」、「財政部組織法」、「國防部組織法」、「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科技部組織法」、「勞動部組織法」、「海洋委員會組織法」、「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組織法」、「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衛生福利部組織法」、「台灣美國事務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等法，皆以「駐外機構組織通則」作為駐外機構組織架構之規範及組織依據。顯見「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已無續行適用之必要，應爰「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規定予以廢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1016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