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1017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7人","議案名稱":"「離島建設條例增訂第九條之四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07/LCEWA01_090807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07/LCEWA01_090807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玉珍","楊曜","陳雪生"],"連署人":["馬文君","沈智慧","王育敏","陳宜民","蔣乃辛","鄭天財 Sra Kacaw","曾銘宗","童惠珍","吳志揚","林奕華","林麗蟬","許淑華","柯呈枋"],"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8-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9-10-25","2019-10-29"],"會議代碼":"院會-9-8-7"},{"會期":"09-08-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10-25","2019-10-29"],"會議代碼":"院會-9-8-7"}],"mtime":"2024-01-18T19:46:1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10-25","last_time":"2019-10-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7","會期":8,"字號":"院總第1618號委員提案第23611號","laws":["01235"],"提案編號":"1618委23611","案由":"本院委員陳玉珍、陳雪生、楊曜等17人，為加速離島地區公共建設發展，並保障居民土地正義，有關離島地區私有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經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者，應優先辦理，不受其他法令限制，以解決政府財政負擔，並利人民取得土地規劃利用。爰此，增訂「離島建設條例增訂第九條之四條文草案」，以為因應解決。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離島地區之金門、馬祖自民國81年11月7日終止戰地政務，開始全面實施都市計畫，惟由於配套未臻完備，經過二十餘年仍無法有效解決土地使用問題，鑑於近年社會經濟快速發展，民眾亦因生活需要，亟需土地供建築使用，尤其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因檢討都市計畫困難及國有土地參與公私土地交換作業不易，嚴重影響私有地主權益，亟需檢討以有效解決。\n二、離島地區現行私有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方式面臨許多困難，究其原因在於都市計畫規劃之初，未先行考量經濟建設發展成長速度及區內公私用地面積比例，致使已劃設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因政府財政困難，使得土地所有權人於徵收前之期間過於冗長，不僅無法做任何開發使用，亦無法與其他私有土地一般可自由移轉，且現行都市計畫法及土地法等相關法令之「以地易地」交換條件過於嚴苛，亦不符實際現況所需，讓土地所有權人在法律上擁有土地，卻嚴格限制其使用、收益及處分權，違反憲法有關財產權之保障，實有修正之必要，爰增訂本條例第九條之四條文，以利檢討變更不必要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並使離島地區居民土地資源優先合理利用，落實土地正義之實現。","對照表":[{"law_id":"01235","law_name":"離島建設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離島建設條例增訂第九條之四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離島地區之金門、馬祖自民國81年11月7日終止戰地政務，開始全面實施都市計畫，惟由於配套未臻完備，經過二十餘年仍無法有效解決土地使用問題，鑑於近年社會經濟快速發展，民眾亦因生活需要，亟需土地供建築使用，尤其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因檢討都市計畫困難及國有土地參與公私土地交換作業不易，嚴重影響私有地主權益，亟需檢討以有效解決。\n\n三、離島地區現行私有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方式面臨許多困難，究其原因在於都市計畫規劃之初，未先行考量經濟建設發展成長速度及區內公私用地面積比例，致使已劃設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因政府財政困難，使得土地所有權人於徵收前之期間過於冗長，不僅無法做任何開發使用，亦無法與其他私有土地一般可自由移轉，且現行都市計畫法及土地法等相關法令之「以地易地」交換條件過於嚴苛，亦不符實際現況所需，讓土地所有權人在法律上擁有土地，卻嚴格限制其使用、收益及處分權，違反憲法第十五條財產權之保障，實有修正之必要，爰增訂本條例第九條之四條文，以利檢討變更不必要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並使離島地區居民土地資源優先合理利用，落實土地正義之實現。","增訂":"第九條之四　為加速離島地區公共建設發展，並保障居民土地正義，離島地區私有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經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者，應優先辦理，不受都市計畫法、土地法及國有財產法等其他法令限制。"}]}],"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1017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