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1022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議案名稱":"「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08/LCEWA01_090808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08/LCEWA01_090808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鄭天財 Sra Kacaw","簡東明Uliw．Qaljupayare","孔文吉"],"連署人":["高金素梅","陳玉珍","馬文君","曾銘宗","林為洲","陳宜民","賴士葆","王育敏","童惠珍","許毓仁","黃昭順","費鴻泰","林奕華"],"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8-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9-11-01","2019-11-05"],"會議代碼":"院會-9-8-8"},{"會期":"09-08-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11-01","2019-11-05"],"會議代碼":"院會-9-8-8"}],"mtime":"2024-01-18T19:44:2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11-01","last_time":"2019-11-0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8","會期":8,"字號":"院總第1687號委員提案第23622號","laws":["01233"],"提案編號":"1687委23622","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簡東明、孔文吉等16人，有鑑於原住民族平均餘命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較低，以106年原住民平均餘命而言，原住民平均餘命較全體國民落差8.17歲，基此許多政策皆已對於原住民長者政策做出調整，例如：國民年金法、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等；另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政府應積極辦理原住民族社會福利事項，並特別保障原住民老人之相關權益。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對於原住民長者之照護，及對於原住民長者政策一致性標準，爰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原住民老農領取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之年齡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政府應積極辦理原住民族社會福利事項，規劃建立原住民族社會安全體系，並特別保障原住民兒童、老人、婦女及身心障礙者之相關權益。明定國家對於原住民族老人應有專屬額外之照顧政策，此乃法規範政府之義務。\n二、查原住民平均餘命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至今仍有先當之差距，以106年統計資料而言，原住民平均餘命為72.22歲，全體國民平均餘命為80.39歲，落差8.17歲，明顯原住民族長者在領取年金相關制度上，往往領取較少。\n三、為彌補上平均餘命之落差現行在許多法令已有所調整，例如：國民年金法第五十三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十七條第六項、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長期照顧服務計畫亦將原住民年滿55歲納入長照體系中、衛福部中低收入老人補助裝置假牙實施計畫亦規定原住民族55歲即符合資格。\n四、綜上，為貫徹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政府照顧原住民族長者之義務，以及統一原住民族長者政策之年齡規範，應將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3條之年齡於原住民部分降為55歲。","對照表":[{"law_id":"01233","law_name":"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老年農民，應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件：\n\n一、年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者。\n\n二、申領時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農民且加保年資合計十五年以上者，或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漁會甲類會員且會員年資合計十五年以上者。\n\n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已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且持續加保，於申領時加保年資合計六個月以上未滿十五年者，其老年農民之資格條件不受前項第二款限制，並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金額減半發給福利津貼。\n\n已領取福利津貼之老年農民，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後，未符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條件之一者，停止發給福利津貼至其原因消失之當月止。","law_content_id":"01233:01233:2014-06-27-修正:3","說明":"一、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政府應積極辦理原住民族社會福利事項，規劃建立原住民族社會安全體系，並特別保障原住民兒童、老人、婦女及身心障礙者之相關權益。明定國家對於原住民族老人應有專屬額外之照顧政策，此乃法規範政府之義務。\n\n二、查原住民平均餘命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至今仍有先當之差距，以106年統計資料而言，原住民平均餘命為72.22歲，全體國民平均餘命為80.39歲，落差8.17歲，明顯原住民族長者在領取年金相關制度上，往往領取較少。\n\n三、為彌補上平均餘命之落差現行在許多法令已有所調整，例如：國民年金法第五十三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十七條第六項、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長期照顧服務計畫亦將原住民年滿55歲納入長照體系中、衛福部中低收入老人補助裝置假牙實施計畫亦規定原住民族55歲即符合資格。","修正":"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老年農民，應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件：\n\n一、本國國民，年滿六十五歲老人或年滿五十五歲之原住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者。\n\n二、申領時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農民且加保年資合計十五年以上者，或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漁會甲類會員且會員年資合計十五年以上者。\n\n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已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且持續加保，於申領時加保年資合計六個月以上未滿十五年者，其老年農民之資格條件不受前項第二款限制，並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金額減半發給福利津貼。\n\n已領取福利津貼之老年農民，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後，未符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條件之一者，停止發給福利津貼至其原因消失之當月止。\n\n第一項第一款之原住民年齡規定，於本法施行後，應配合原住民平均餘命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之縮短而逐步提高最低請領年齡至六十五歲；其最低請領年齡之調高，由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每五年檢討一次，並報請行政院核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1022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