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1022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柯呈枋等16人","議案名稱":"「志願服務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08/LCEWA01_090808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08/LCEWA01_090808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柯呈枋","顏寬恒"],"連署人":["童惠珍","陳怡潔","林為洲","曾銘宗","徐志榮","蔣乃辛","簡東明Uliw．Qaljupayare","蔣萬安","陳玉珍","李彥秀","陳學聖","林奕華","陳雪生","許淑華"],"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8-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9-11-01","2019-11-05"],"會議代碼":"院會-9-8-8"},{"會期":"09-08-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11-01","2019-11-05"],"會議代碼":"院會-9-8-8"}],"mtime":"2024-01-18T19:44:3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11-01","last_time":"2019-11-0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8","會期":8,"字號":"院總第1782號委員提案第23624號","laws":["01287"],"提案編號":"1782委23624","案由":"本院委員柯呈枋、顏寬恒等16人，有鑑於民防、義勇警察、義勇交通警察、義勇消防、守望相助、山地義勇警察、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成員等協勤團體或組織，為社會穩定之重要力量，為鼓勵並肯定渠等服務人群、無私奉獻、捨己救人之偉大情操，爰擬具「志願服務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志願服務法第十六條條文規定「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必要時，並得補助交通、誤餐及特殊保險等經費。」有關交通費、誤餐費等補助為「得」而非「應」補助，常因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經費狀況之不同，而有差別對待之情況發生。爰建議修正文字為「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並應補助交通、誤餐及特殊保險等經費」。另建議增列第二項，「前項補助經費之額度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視其經費狀況辦理之。」緣該應補助之交通費等並未限全額或部分，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視其經費狀況辦理之，以兼顧其人力運用及財務之實際需求。\n二、志願服務法第二十條規定，「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依其他法律規定之民防、義勇警察、義勇交通警察、義勇消防、守望相助山地義勇警察、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成員，自本法修正施行後，其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予以半價優待。」是以領有志願服務榮譽卡志工於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該卡「得以免收門票」等費用。惟依上開條文第三項之規定，民防、義勇警察、義勇交通警察、義勇消防等協勤團體僅能「予以半價優待」，形成同為志願工作者，卻有不平等之對待，為能予上揭人員同等之法律對待，建議將「得以免收門票」修正為「應免收門票」，並刪除第三項「予以半價優待」之文字，以求一致。","對照表":[{"law_id":"01287","law_name":"志願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志願服務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六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必要時，並得補助交通、誤餐及特殊保險等經費。","law_content_id":"01287:01287:2001-01-04-制定:21","說明":"有關交通費、誤餐費等補助為「得」而非「應」補助，常因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經費狀況之不同，而有差別對待之情況發生。爰建議修正文字為「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並應補助交通、誤餐及特殊保險等經費。\n\n另增列前項補助經費之額度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視其經費狀況辦理之。」緣該應補助之交通費等並未限全額或部分，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視其經費狀況辦理之，以兼顧其人力運用及財務之實際需求。","修正":"第十六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並應補助交通、誤餐及特殊保險等經費。\n\n前項補助經費之額度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視其經費狀況辦理之。"},{"現行":"第二十條　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n\n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n\n依其他法律規定之民防、義勇警察、義勇交通警察、義勇消防、守望相助、山地義勇警察、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成員，自本法修正施行後，其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予以半價優待。","law_content_id":"01287:01287:2013-05-31-修正:26","說明":"本條文第三項之規定，民防、義勇警察、義勇交通警察、義勇消防等協勤團體僅能「予以半價優待」，形成同為志願工作者，卻有不平等之對待，為能予上揭人員同等之法律對待，建議將第二項「得以免收門票」修正為「應免收門票」，並刪除第三項「予以半價優待」之文字，以求一致。加納入另增列志工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之優待禮遇項目，以鼓勵更多民眾投入志願服務工作，並減輕志願服務者之負擔。","修正":"第二十條　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n\n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志願服務榮譽卡應以免費。而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者，予以半價優待。\n依其他法律規定之民防、義勇警察、義勇交通警察、義勇消防、守望相助、山地義勇警察、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成員，自本法修正施行後，其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1022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