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1023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7人","議案名稱":"「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08/LCEWA01_090808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08/LCEWA01_090808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羅明才","李彥秀","蔣乃辛"],"連署人":["林德福","林麗蟬","孔文吉","蔣萬安","陳超明","鄭天財 Sra Kacaw","陳宜民","林為洲","馬文君","曾銘宗","顏寬恒","陳玉珍","簡東明Uliw．Qaljupayare","陳學聖"],"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8-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9-11-01","2019-11-05"],"會議代碼":"院會-9-8-8"},{"會期":"09-08-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11-01","2019-11-05"],"會議代碼":"院會-9-8-8"}],"mtime":"2024-01-18T19:44:5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11-01","last_time":"2019-11-0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8","會期":8,"字號":"院總第686號委員提案第23630號","laws":["01195"],"提案編號":"686委23630","案由":"本院委員羅明才、李彥秀、蔣乃辛等17人，鑑於「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於民國106年5月10日公布施行，並訂有『條例施行後三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之獎勵。』然查各縣市政府相關自治法規訂定日期不一，亦足影響各地推動重建計畫之進度。又以全國將近四百萬戶卅年以上的老房屋，截至108年6月危老重建計畫僅核定167案，亦恐未達政策目標。爰此提案修正「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六條，條例施行後五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之獎勵。並增列條例施行第六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減半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五之獎勵，作為退場機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目前全國卅年以上的老房屋將近四百萬戶，且不斷增加中，因此不論都市更新還是危老重建都應加速執行。故於民國106年05月10日公布施行「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並獎勵條例施行後三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之獎勵。然各地方縣市政府相關自治法規訂定發布日期不一，亦足影響各地推動重建計畫之進度。如新竹市、南投縣直至民國108年初才訂定相關自治法規。截至108年6月全台累計之重建計畫核定數僅167案，相較於全國近四百萬戶卅年以上的老房屋，恐未達政策目標。爰修正第六條，條例施行後五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之獎勵。\n二、危老重建條例為達快速、簡單的目標，規定必須所有住戶都同意才能進行，整合困難便是實務上推動重建進度緩慢的主因。為使危老條例退場有所緩衝，第六條增列：條例施行後第六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減半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五之獎勵。","對照表":[{"law_id":"01195","law_name":"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其實際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三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一五倍之原建築容積，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施行細則規定基準容積及增加建築容積總和上限之限制。\n\n本條例施行後三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之獎勵，不受前項獎勵後之建築容積規定上限之限制。\n\n依第三條第二項合併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其超過一千平方公尺部分，不適用前二項規定。\n\n依本條例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不得同時適用其他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n\n第一項建築容積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95:01195:2017-04-25-制定:6","說明":"一、鑒於各地方縣市政府相關自治法規訂定發布日期不一，亦足影響各地推動重建計畫之進度。如新竹市、南投縣直至民國108年初才訂定相關自治法規。截至108年6月全台累計之重建計畫核定數僅167案，相較於全國近四百萬戶卅年以上的老房屋，恐未達政策目標。爰修正為條例施行後五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之獎勵。\n\n二、實務上，整合困難是推動重建進度緩慢的主因。為使危老條例退場有所緩衝，增列條例施行後第六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減半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五之獎勵。","修正":"第六條　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其實際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三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一五倍之原建築容積，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施行細則規定基準容積及增加建築容積總和上限之限制。\n\n本條例施行後五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之獎勵；本條例施行後第六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減半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五之獎勵，不受前項獎勵後之建築容積規定上限之限制。\n\n依第三條第二項合併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其超過一千平方公尺部分，不適用前二項規定。\n\n依本條例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不得同時適用其他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n\n第一項建築容積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1023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