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1023070201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6人","議案名稱":"「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條及第九百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08/LCEWA01_090808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08/LCEWA01_090808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昶佐"],"連署人":["林俊憲","許智傑","洪慈庸","林靜儀","吳焜裕","陳曼麗","呂孫綾","郭正亮","羅致政","鍾孔炤","李俊俋","蔡易餘","劉世芳","鄭運鵬","段宜康"],"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8-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9-11-01","2019-11-05"],"會議代碼":"院會-9-8-8"},{"會期":"09-08-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11-01","2019-11-05"],"會議代碼":"院會-9-8-8"}],"mtime":"2024-01-18T19:45:1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11-01","last_time":"2019-11-0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8","會期":8,"字號":"院總第1150號委員提案第23637號","laws":[],"提案編號":"1150委23637","案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6人，鑑於現行民法訂定婚約及結婚之年齡限制，設有男、女不同規定之差別待遇，有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之規定，應予以修正。爰擬具「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條及第九百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台灣已批准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十五條規定，「應給予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地位」，以及第十六條亦規定，特別應保證婦女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有相同的締結婚約的權利。但台灣現行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條規定，「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第九百八十條規定，「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有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之規定。故修正訂婚年齡無論男女皆為十七歲，結婚年齡皆為十八歲。","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條及第九百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條及第九百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百七十三條　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說明":"台灣已批准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十五條規定，「應給予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地位」，以及第十六條亦規定，特別應保證婦女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有相同的締結婚約的權利。但台灣現行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條規定，「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有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之規定。故修正訂婚年齡無論男女皆為十七歲。","修正":"第九百七十三條　男女雙方未滿十七歲者，不得訂定婚約。"},{"現行":"第九百八十條　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說明":"台灣已批准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十五條規定，「應給予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地位」，以及第十六條亦規定，特別應保證婦女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有相同的締結婚約的權利。但台灣現行民法第九百八十條規定，「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有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之規定。故修正結婚年齡無論男女皆為十八歲。","修正":"第九百八十條　男女雙方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1023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