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1023070201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6人","議案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08/LCEWA01_090808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08/LCEWA01_090808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昶佐"],"連署人":["呂孫綾","林俊憲","郭正亮","李俊俋","許智傑","羅致政","鍾孔炤","蔡易餘","鄭運鵬","陳曼麗","洪慈庸","林靜儀","段宜康","邱議瑩","廖國棟Sufin‧Siluko"],"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8-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9-11-01","2019-11-05"],"會議代碼":"院會-9-8-8"},{"會期":"09-08-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11-01","2019-11-05"],"會議代碼":"院會-9-8-8"}],"mtime":"2024-01-18T19:45:1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11-01","last_time":"2019-11-0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8","會期":8,"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23639號","laws":["03616"],"提案編號":"1542委23639","案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6人，鑑於台灣社會高齡化與少子化嚴重，依國發會之評估台灣可能在2020年出現人口負成長。為加強友善家庭與職場，營造良好生育環境，提高國人生育意願，將現行產假八週提高為十週。爰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台灣社會高齡化與少子化嚴重，依國發會之評估台灣可能在2020年出現人口負成長。同時，2016年OECD有列入統計的43個國家中：產假的平均全薪給付週數（Full-Rate Equivalent,FRE）為14.3週，台灣產假的全薪給付週數僅為8週；各國母親育嬰假平均為16週，高於台灣的12.8週；台灣產假與育嬰假全薪給付週數合計為20.8週，低於各國29.9週之平均。為加強友善家庭與職場，營造良好生育環境，修正將現行產假8週提高為10週。","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n\n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n\n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n\n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14-11-21-修正:20","說明":"台灣社會高齡化與少子化嚴重，依國發會之評估台灣可能在2020年出現人口負成長。同時，2016年OECD有列入統計的43個國家中：產假的平均全薪給付週數（Full-Rate Equivalent,FRE）為14.3週，台灣產假的全薪給付週數僅為8週；各國母親育嬰假平均為16週，高於台灣的12.8週；台灣產假與育嬰假全薪給付週數合計為20.8週，低於各國29.9週之平均。為加強友善家庭與職場，營造良好生育環境，修正將現行產假8週提高為10週。","修正":"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十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n\n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n\n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n\n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1023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