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1023070201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適應等17人","議案名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08/LCEWA01_090808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08/LCEWA01_090808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蔡適應","羅致政","陳歐珀","王定宇"],"連署人":["葉宜津","陳曼麗","何欣純","林靜儀","趙天麟","何志偉","吳琪銘","洪宗熠","李昆澤","邱志偉","邱議瑩","吳焜裕","施義芳"],"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8-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19-11-01","2019-11-05"],"會議代碼":"院會-9-8-8"},{"會期":"09-08-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11-01","2019-11-05"],"會議代碼":"院會-9-8-8"}],"mtime":"2024-01-18T19:45:2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11-01","last_time":"2019-11-0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8","會期":8,"字號":"院總第845號委員提案第23642號","laws":["02601"],"提案編號":"845委23642","案由":"本院委員蔡適應、羅致政、陳歐珀、王定宇等17人，鑑於國防部於民國57年至76年期間實施之陸軍第一特種兵臨時召集政策，係為填補隨同國民政府來台官兵退伍潮所生特種技勤部隊缺員問題。基於該政策而服役的陸一特役男對國家服務貢獻應受肯定且讚許，據此，爰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條文」，將凡於中華民國五十六年二月三日至七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曾以陸軍第一特種兵或其他身分連續服役三年之義務役軍官、士官、士兵也一同納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所稱之退除役官兵。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國防部於民國56年2月23日起辦理「陸軍第一特種兵（簡稱陸一特）」之臨時召集，係為填補隨同國民政府來台官兵退伍潮所生特種技勤部隊缺員問題。\n二、由於該國家政策所召受徵集的陸軍第一特種兵身分連續服役三年之義務役軍官、士官、士兵，基於國家政策所為的貢獻應受肯定及讚許，據此將凡於中華民國五十六年二月三日至七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曾以陸軍第一特種兵或其他身分連續服役三年之義務役軍官、士官、士兵也一同納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所稱之退除役官兵。","對照表":[{"law_id":"02601","law_name":"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退除役官兵如下：\n\n一、志願服一定年限之現役軍官、士官、士兵，依法退伍除役者。\n\n二、服軍官、士官、士兵役，因作戰或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於退伍除役後，生計艱難需長期醫療或就養者。\n\n三、服軍官、士官、士兵役，曾參加民國四十七年八二三臺海保衛戰役及其他經國防部核定之關係國家安全之重要戰役者。\n\n金門馬祖民防自衛隊，曾參加前項第三款之重要戰役者，視同退除役官兵，其生效日期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報請行政院核定。但曾參加民國四十七年八二三臺海保衛戰役者，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生效。\n\n服義務役期間轉服志願役者，其義務役役期得併計第一項第一款服現役年限。\n\n第一項第一款人員所需服現役之年限，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law_content_id":"02601:02601:2017-03-31-修正:3","說明":"一、國防部於民國56年2月23日起辦理「陸軍第一特種兵（簡稱陸一特）」之臨時召集，係為填補隨同國民政府來台官兵退伍潮所生特種技勤部隊缺員問題。\n\n二、又上述所召受徵集的以陸軍第一特種兵身分連續服役三年之義務役軍官、士官、士兵，基於國家政策所為的貢獻應受肯定，據此將凡於中華民國五十六年二月三日至七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曾以陸軍第一特種兵連續服役三年之義務役軍官、士官、士兵也一同納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所稱之退除役官兵。","修正":"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退除役官兵如下：\n\n一、志願服一定年限之現役軍官、士官、士兵，依法退伍除役者。\n\n二、服軍官、士官、士兵役，因作戰或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於退伍除役後，生計艱難需長期醫療或就養者。\n\n三、服軍官、士官、士兵役，曾參加民國四十七年八二三臺海保衛戰役及其他經國防部核定之關係國家安全之重要戰役者。\n\n四、凡於中華民國五十六年二月三日至七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曾以陸軍第一特種兵身分連續服役三年之義務役軍官、士官、士兵。\n金門馬祖民防自衛隊，曾參加前項第三款之重要戰役者，視同退除役官兵，其生效日期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報請行政院核定。但曾參加民國四十七年八二三臺海保衛戰役者，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生效。\n\n服義務役期間轉服志願役者，其義務役役期得併計第一項第一款服現役年限。\n\n第一項第一款人員所需服現役之年限，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1023070201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