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1024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鍾孔炤等17人","議案名稱":"「工會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08/LCEWA01_090808_000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08/LCEWA01_090808_000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鍾孔炤"],"連署人":["吳琪銘","何志偉","周春米","鄭寶清","林靜儀","余天","李俊俋","趙正宇","洪宗熠","陳素月","管碧玲","尤美女","鄭運鵬","劉世芳","呂孫綾","王定宇"],"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8-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9-11-01","2019-11-05"],"會議代碼":"院會-9-8-8"},{"會期":"09-08-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11-01","2019-11-05"],"會議代碼":"院會-9-8-8"}],"mtime":"2024-01-18T19:45:4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11-01","last_time":"2019-11-0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8-8","會期":8,"字號":"院總第977號委員提案第23647號","laws":["01132"],"提案編號":"977委23647","案由":"本院委員鍾孔炤等17人，鑑於工會法規定之會務假是為了保障工會活動權而賦予工會之保護，然而教師工會的組織類型，受限於工會法明定教師不得組織企業工會，因此無法適用工會法第三十六條所規定的會務假，不利教師工會之運作，考量教師工會組織的特殊性，爰擬具「工會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賦予基層教師工會以及全國層級教師工會請公假辦理會務之保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教師工會透過與教育部之間的協商，已有辦理會務給假處理原則，且教師的工作型態特殊，以授課節數為其工時之規範，有別於一般勞工的工時計算方法，為確保教師工會之工會活動權，爰參照第三十六條規定，新增第三十六條之一，明定基層教師工會以及全國層級教師工會之會務假。\n二、配合新增第三十六條之一，增訂相關罰則。","對照表":[{"law_id":"01132","law_name":"工會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工會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工會法第三十六條所規定的會務假是為了保障工會活動權而賦予工會之保護，當工會有於工作時間內執行會務的需求時，由工會與雇主約定相關事宜，並由工會幹部於工作時間內向雇主請假執行工會事務。因具有權利義務之相對性，立法當時考量企業工會與雇主間較具關聯性，故僅限於企業工會，而不及於勞工參與企業外其他各種類型的工會。\n\n三、然而教師工會的組織類型因受限於工會法，明定教師不得組織企業工會，因此無法適用會務假之相關條文，確實對教師工會的運作造成困擾。\n\n四、教師工會透過與教育部之間的協商，彼此已有辦理會務給假處理原則之默契，為確保教師工會之工會活動權，修法明文規定會務公假，有其必要。且教師的工作型態特殊，一般以授課時數作為工時規範，爰參照第三十六條規定，新增本條，賦予基層教師工會以及全國層級教師工會請公假辦理會務之保障。","修正":"第三十六條之一　教師擔任直轄市、縣市教育（師）產（職）業工會理事、監事及會務幹部者，得依前條第一項之規定與雇主約定請公假辦理會務。\n\n各直轄市及縣市教育（師）產（職）業工會與雇主間無前項之約定者，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週授課二節，其餘時間請公假辦理會務。其他理事或監事得於每月五十小時之範圍內，請公假辦理會務。\n\n二、會員人數未滿一千五百人者，核予一名會務幹部每週授課二節，超過一千五百人者，每增加一千人，再增加一名會務幹部每週授課四節，其餘時間請公假辦理會務。減授課務之總節數由工會自行分配運用。\n\n前項工會以專任教師會員人數達該縣市政府編制內專任教師三分之一以上之教育（師）產（職）業工會為限。\n\n教師擔任全國教師聯合組織理事、監事及會務幹部，其與雇主無第一項之約定者，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週授課二節，其餘時間請公假辦理會務。其他理事或監事得於每月五十小時之範圍內，請公假辦理會務。\n\n二、工會之現職專任教師會員數每滿三千人，增加一名會務幹部，每週授課四節，其餘時間請公假辦理會務。減授課務之總節數由工會自行分配運用。"},{"現行":"第四十六條　雇主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給予公假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1132:01132:2010-06-01-全文修正:56","說明":"配合新增第三十六條之一，比照同樣規範會務公假時數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增訂相關罰則。","修正":"第四十六條　雇主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給予公假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1024070200400/details"}